來源:齊魯網
2018-07-25 15:13:07
齊魯網7月25日訊 7月25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發布,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學校應當履行校內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預防安全事故發生。校園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制度,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在安全保障與風險防范方面,《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學校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環境污染等危險的區域,保證學校選址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公辦中小學和公辦幼兒園配專職保安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規劃、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遷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公辦中小學和公辦幼兒園配備專職保安員。民辦中小學和民辦幼兒園舉辦者應當參照公辦中小學和公辦幼兒園的標準,配備專職保安員。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安全課程
學校應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預警、風險防范、安全應急、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機制,加強校內日常安全管理。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安全課程,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根據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開展禁毒、防詐騙、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專題教育,對組織的集體活動、實習等加強專項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制定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應對地震、火災、擁擠踩踏等災害、事故的應急演練。幼兒園應當對幼兒保育過程進行監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傷害幼兒行為的發生。
低年級學生幼兒實行接送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考勤制度,加強學生到校、離校管理;發現或者獲知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系等異常情況,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低年級學生、幼兒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低年級學生、幼兒交給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學校應當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
學校應當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對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車輛,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逐一登記身份、車輛等信息以及進校、離校時間。中小學、幼兒園在學生、幼兒在校期間應當對校園實行封閉化管理,防止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
中小學應當在容易發生擁擠時段安排專人疏導
學校應當在通道、樓梯、出入口等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場所設置疏導標識,合理安排通行順序和疏散時間。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安排專人疏導,防止發生踩踏事故。
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學校應當立即救護受傷害學生
在校內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助和防護,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救護受傷害學生,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受傷害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違反本條例,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給予處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預警、風險防范、安全應急、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機制的;
(二)未開設安全教育課程或者開展安全專題教育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
(四)未及時制止、調查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的;
(五)出現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系等異常情況,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六)未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的;
(七)未定期組織對校內建筑物、構筑物、懸掛物、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
(八)學校校舍、場地設施違反規定存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或者用于開展危害學校安全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的;
(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學校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一)未建立健全學生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估機制、組織學生實習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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