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1-31 18:43:01
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31日訊 記者從山東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官方微信公眾號山東人社了解到,1月31日,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發布省內企業延遲復工勞動關系政策解讀。解讀內容如下: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現將省內企業延遲復工勞動關系政策解讀如下: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附:
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緊急通知如下:
一、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對確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時前返崗復工的人員,各地、各相關部門和所在企業要按照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一律嚴格落實檢驗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確保做到全覆蓋、不遺漏。企業職工返崗復工必須配合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堅決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分類指導,督促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企業復工前要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安全復工。復工后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出現疫情,強化安全生產。
四、做好企業復工和職工返崗期間的就業服務工作。疫情防控期間,暫停舉辦規模性現場招聘活動、跨地區勞務協作活動和聚集性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積極引導企業和職工參加線上求職招聘、線上職業技能培訓。
閃電新聞記者 王楚齊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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