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2日訊 今天下午,濟南交警通報歷城區“9.24”道路交通事故原因。2019年9月24日5時44分,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北路與工業南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營運性車輛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死一傷,直接經濟損失90萬元。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事故經過
2019年9月24日5時44分,馬某太駕駛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魯A****6魯A***2掛號半掛牽引車,沿濟南市工業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工業北路與工業南路交叉路口處時,適遇劉某華駕駛電動二輪由東向南轉彎行,兩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華死亡,馬某太受傷,兩車損壞。
事故發生后,濟南市歷城區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歷城區‘9.24’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由歷城區交警大隊、歷城區城鄉交通運輸局、歷城區應急管理局、歷城區公安分局、歷城區總工會、鮑山街道辦事處組成,邀請歷城區檢察院參加。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負責對傷者進行救治,區交警大隊負責對現場進行勘察、鮑山辦事處負責對現場的情況進行清理,同時及時聯系和通知死者家屬,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慰講解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查,駕駛人馬某太違反路口信號燈規定,駕駛超出核定載質量載貨(車輛實際所有人李某廣指使馬某太超載)車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一是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不落實。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也未按規定對駕駛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上述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對車輛安全檢查不落實。未對車輛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按規定每月進行車輛維護和安全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并且從未對肇事車輛魯A***2掛號掛車進行過檢查。上述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及《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第四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三是對車輛動態監督責任不落實。未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配備專職動態監控人員,也未使用動態監控平臺開展過車輛動態監督工作。魯A****6重型牽引車在平臺中長期無行駛軌跡,公司未予監控也從未給予提示警告。上述情況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監總局令 2014年第5號)相關規定。
四是對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2012 年至2019年,車主李某廣在公司掛靠的魯A****6和魯A****8兩輛重型牽引車,共有超載處罰記錄15條,其中超載100%以上的11條。對于上述安全隱患公司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而且在2016年起,李某廣不服從公司管理規定(未從公司購買保險),未與公司續簽掛靠合同的情況下,公司仍然繼續為其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審驗業務。上述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
涉事企業、人員被追責處理
駕駛人馬某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車主李某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刑事立案。
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單位管理責任,由歷城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款三十萬元的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杜玉潔 濟南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