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6日訊 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規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罰”“輕罰”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全面規范生態環境部門“不罰”“輕罰”事項實施,在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今天上午,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中,有關人員對《通知》的亮點進行了現場解讀。
首次規范了“不罰”的適用程序
以是否進入立案環節為界限,區分了兩種不予處罰的適用程序。對在立案調查前發現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適用“《承諾書》+《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程序,即生態環境部門在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同時,應當要求當事人簽署書面整改承諾書,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當事人按承諾改正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對在立案調查后發現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適用“一般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即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辦理,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知》首次提供了《承諾書》《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書表格樣式,供各市參照使用。
首次健全了“不罰”的配套措施
為避免企業因輕微違法被免予處罰后仍然被信用記分的問題,《通知》首次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對經研究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案件,按程序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決定的,不按照《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進行信用記分。同時,為避免個別地方執法人員拒不執行清單或者濫用清單,《通知》規定各市要加強對“不罰”清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責任。同時,《通知》明確各市已按程序制定公布的本地區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可按規定繼續實施,給已經制定出臺“不罰”“輕罰”政策的市平穩實施相關政策“吃了一顆定心丸”。
首次明確了“輕罰”的認定標準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了“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作為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之一。據了解,此項規定的適用效果并不理想,為解決地方不敢用、不會用的問題,《通知》首次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行政處罰”兩項工作進行了有效銜接,規定企業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和賠償的,可以認定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此項規定,旨在推動企業主動修復環境損害、消除環境影響,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閃電新聞實習記者 孔然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