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6日訊 5月3日,廣東河源一男子到地庫去取車時,發現自己的豐田RAV4前保險杠和左翼子板,被故意損壞,碎片散落一地。男子十分氣憤,起初車主還以為是被別人撞壞的,可報警調取監控后卻有點哭笑不得。
事發當天一大早,男子來到地下車庫準備開車上班,可當他走到自己的愛車旁時,看到車的前保險杠支離破碎。
男子以為是有人開車擦碰,然后肇事逃逸。為了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男子立即報警求助。在物業配合下,警方調取監控看到了戲劇性的一幕:兩條大黃狗為了攻擊藏在車底的小貓,瘋狂撕咬李先生車輛的前保險杠和左翼子板,并導致車輛的車頭嚴重損壞。事后物業工作人員回應稱,還沒有找到狗的主人。
流浪狗咬壞車誰該負責?車損該由誰承擔?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法律公開課 進行了解讀:
如果這狗是有主人的,那自然不用多說,肯定是狗主人擔責。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而本次事件中,男子把車停在自家車位上,這并沒有過錯,所以一旦找到了狗主人,那么對方將承擔男子的全部損失。
如果是流浪狗,那么又該誰擔責?那就是物業來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區的地下車庫是歸物業管的,物業也會收取一定的停車管理費用,所以男子與物業之間,形成了一種有償保管車輛的關系。
民法典第897條規定,在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物業公司應當為男子的車損來買單。
男子是否能夠申請保險理賠?
首先,而在保險合同期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是為了在危險發生時,保險人能夠承擔損失。
因此,在車輛受損時,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6條第1項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中的“碰撞”,一般解釋為,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
對于“固態物體”,這是一個物理概念,人體在物理上屬于固態物體,那么動物亦可認為是固態物體。
第三,保險法第30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綜上,大黃狗撕咬所造成的車損,亦是碰撞的一種形式,應當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男子可以走保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