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2日濟南訊 為深刻吸取近期火災事故教訓,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按照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部署,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消安委辦公室決定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全省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行動時間
從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二、整治重點范圍
(一)“九小場所”。包括小型學校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小旅店、小歌舞娛樂、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小生產加工企業等場所。
(二)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餐飲、住宿、娛樂、商業、倉儲、文化、體育、培訓等多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經營場所,分租、轉租形成生產儲存多種功能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等場所。
(三)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醫院、寄宿制中小學、養老院、旅游場所、兒童福利院等場所。
三、整治重點內容
1、營業或使用期間違規動火動焊作業。
2、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地下建筑的冷庫違規采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4、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不足、寬度不夠。
5、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未24小時值班。
7、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配置。
8、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系統,防排煙系統等存在故障。
9、物業服務企業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應急預案等;未簽訂維保合同;未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等。
10、消防維保機構未每月定期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并出具報告,執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維護保養走過場、出具虛假報告書等。
11、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消防專(兼)職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保安人員等“五類人員”不知曉單位火災危險點、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不熟悉滅火救援預案流程、不掌握如何撲滅初期火災、不能夠組織人員疏散等消防安全內容,單位其他從業人員不知曉、不掌握如何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如何撲救初期火災、如何組織疏散逃生和如何進行宣傳教育。
四、整治有關要求
各有關單位要對照《三類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和《單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自查表》(下載網址:http://sd.119.gov.cn/),由場所責任人、管理人帶隊開展全面自查,并填寫自查表張貼在場所醒目位置。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風險隱患,要立查立改。對于一時不能整改的,要逐一明確整改責任及方案,細化整改措施和時限,加強消防管理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安全。要制定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演練,著力提升人員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對三類場所集中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練、大約談、大督導、大培訓“七個集中行動”。對于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于隱患問題突出、違法行為嚴重的,組織主流媒體曝光,推動隱患整改。對于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實施掛牌督辦。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將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自查表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類別:□“九小場所”; □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 □人員密集場所
隱患類別 | 檢查內容 | 是否存在問題 | 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落實情況 |
(一)違法違規施工作業和生產經營。 | 1.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施工作業、無證施工作業、違規拆除作業、違規層層轉包施工作業、未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冒險作業。 | 是□ 否□ | |
2.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明火或者電焊、氣焊作業,動火、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電焊、氣焊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作業現場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 是□ 否□ | ||
3.是否存在動火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 是□ 否□ | ||
4.是否存在施工現場動火動焊作業、帶火花作業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 | 是□ 否□ | ||
5.是否存在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地下建筑的冷庫違規采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防火分隔不到位,冷庫建設、改造、拆除施工期間未嚴密落實火災防范措施。 | 是□ 否□ | ||
(二)安全疏散條件不足。 | 1.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 是□ 否□ | |
2.是否存在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不足、寬度不夠。 | 是□ 否□ | ||
3.是否存在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缺失、損壞。 | 是□ 否□ | ||
4.是否存在未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員工、宿管員不掌握初起火災撲救和組織疏散逃生技能。 | 是□ 否□ | ||
5.是否存在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未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是否存在未安裝一鍵警報廣播裝置。 | 是□ 否□ | ||
(三)違規設置防盜網和廣告牌。 | 1.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 是□ 否□ | |
(四)其他 | 其他問題: | 是□ 否□ |
單位自查人員(簽字): 自查時間:
注:1.“九小場所”包括小商店、小市場、小餐飲、非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小生產加工企業、小易燃易爆單位、小汽車庫停車場、小倉儲場所、快遞場所等場所;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餐飲、住宿、娛樂、商業、倉儲、文化、體育、培訓等多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經營場所,分租、轉租形成生產儲存多種功能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等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老舊市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醫院、寄宿制中小學、養老院、旅游場所、兒童福利院等場所。
2.此承諾書采用A4紙打印,一式2份,由單位負責人填寫并加蓋公章,1份張貼于該單位醒目位置,1份單位存檔留存。
三類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為指導各地做好“九小場所”、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
1.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是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場所應當明確逐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具有承包、租賃或委托關系的場所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設置、維護保養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2.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和管理,確保完好有效。應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處于正常狀態。應每月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公眾聚集場所應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3.應當組織教育培訓演練。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應對新入職人員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各類場所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賓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4.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提示。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視頻、警示牌或者采用廣播等形式對公眾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項:一是向公眾提示所在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二是提示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以及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場所內簡易防護面罩、手電筒、滅火器等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條件
5.應當符合耐火等級。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場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相關規定。
6.應當嚴格場所設置。設置在地下的公共娛樂場所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甲乙類生產加工企業、醫院的住院部分、養老院當中的生活用房等場所嚴禁設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當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應設置在四層及以上的樓層。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存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民用建筑內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7.應當實施防火分隔。附設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內的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當中的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1小時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經營性場所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無門窗洞口的不燃燒墻體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與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應與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8.應當設置消防設施。商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等場所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配置相適應的滅火器。不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條件的場所,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9.應當規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煙花。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場所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動火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人員密集或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10.應當加強用電管理。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場所內各類電氣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和操作。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指定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實施,并留存線路圖紙和施工記錄。不得隨意私拉亂接電氣線路,擅自增加用電設備。購物、餐飲和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非必要電源。場所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應當控制裝修材料。場所內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門廳頂棚,地下層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墻面和地面,場所內廚房和重要設備用房頂棚、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場所內配電箱、控制面板、接線盒、開關、插座等不應直接安裝在易(可)燃裝修材料上。嚴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屬夾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分隔。附設在單層、多層建筑內和地下、半地下的場所嚴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裝修。人員密集場所采用的內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人員密集場所所在建筑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
12.應當規范燃料使用。場所內燃氣(油)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場所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地下場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存放設備應設置獨立房間。燃料供給總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切斷裝置。禁止違規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料設備和用具。賓館、飯店、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等場所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13.應當規范設置疏散設施。各場所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轉門、吊門和折疊門。疏散樓梯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或設置防煙設施,且其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與地下層共用的疏散樓梯應在首層進行有效防火分隔。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氣)體管道。
14.應當確保出口通道暢通。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門禁系統的場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要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標識。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或防盜網、廣告牌等影響疏散、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營業期間不應鎖閉安全出口的門。
15.應當加強疏散提示引導。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完好有效,損壞后應及時維修更換。賓館、商場、飯店、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公共娛樂場所應在各樓層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圖,標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線、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購物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地面增設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歌舞廳及其包房影音系統應設置火災初期聲音視像切換警報功能。
二、消防安全檢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要求
1.場所是否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否是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是否明確逐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場所為租賃的,是否在租賃協議中明確出租方、物業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2.場所是否制定符合實際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是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3.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是否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后是否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是否每日組織夜間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4.場所是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場所火災風險和消防安全常識,熟練掌握消防設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曉“119”火警報警方法,具備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和組織人員應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場所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按要求組織開展全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場所設置在大型商業綜合體或者與其他場所在一棟建筑合并設置時,是否建立火災聯動響應處置機制,開展聯合消防演練。
6.場所營業期間,是否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動火施工作業。非營業期間動火施工作業是否經動火審批,是否落實現場安全監護措施。
7.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是否違規在場所內、公共門廳、樓梯間、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電。
(二)消防安全基本條件檢查要求
8.消防車道是否劃線管理,其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是否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兩個,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處是否設置門檻、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疏散門是否向疏散方向開啟,是否違規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10.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的凈寬、其他場所的疏散通道凈寬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場所是否設置滿足照度要求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11.場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場所消防設施的設置是否與其所在建筑的設置標準匹配。設有消防設施的場所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12.場所電氣線路、裝置的設計、敷設是否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是否采用合格的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是否違規將電氣線路、插座、電氣設備直接敷設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內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違規敷設電氣線路的行為。是否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燈飾是否選用不燃、難燃材料;場所內是否違規私拉亂接電線。
13.場所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是否違規采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人員密集場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內保溫材料、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是否為A級。
14.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違規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安全出口是否分別設置。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要求
1.商場、集貿市場
1)商場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業部分是否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開設置,樓梯首層是否能夠直通室外。商場、市場內的小型中轉倉庫是否獨立設置,如必須設置在商場、市場內,是否用防火墻隔開。
2)高層、多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市場,其頂棚、墻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
3)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墻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是否采用電加熱設施。
4)商場內經營指甲油、摩絲、丁烷氣等易燃易爆商品時,儲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銷售量以內,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與其他高溫電熱器具隔開。地下商場是否違規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發令槍紙、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飲場所
1)設置在商住樓或住宅樓內的餐飲場所是否與住宅部分分開設置。
2)餐廳場所的用餐區域內是否違規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廚房使用的煤氣、天然氣管道是否從室外單獨引入,是否違規穿過用餐區域或其他公共區域。以柴油等丙類液體為燃料的餐飲場所,是否設置單獨的儲油間,柴油總儲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墻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是否設置甲級防火門。固定用火設施和大型用電設備是否確定專人負責。煙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層及高層公共建筑內的餐飲場所,其頂棚、墻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
4)場所是否張貼或懸掛安全疏散示意圖,在出入口、樓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門等部位是否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營業期間是否違規將安全出口上鎖。
3.賓館
1)賓館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個。
2)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賓館是否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內是否違規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是否違規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是否違規設置或穿過可燃氣體管道。
3)高層賓館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是否大于30米,單、多層賓館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是否大于15賓館,單、多層賓館是否大于22米。
4)高層賓館和體積大于5000立方米的單、多層賓館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賓館是否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賓館是否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是否大于20米;對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轉角區,是否大于1米。客房內是否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6)賓館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裝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
7)賓館的客房內是否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4.公共娛樂場所(含歌舞娛樂、網吧、美容洗浴等場所)
1)場所是否違規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是否違規設置在“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彩鋼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內;是否違規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是否違規與甲、乙類危險品倉庫毗鄰設置。經營服務對象主要為兒童的場所是否違規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
2)場所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內的,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開設置。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設備用房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是否違規布置在公共娛樂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是否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要求。
3)場所設置在多層建筑、高層建筑內的,頂棚是否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墻面、地面、隔斷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設置在地下的,頂棚、墻面是否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是否違規采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4)場所營業期間是否違規將安全出口上鎖,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場所是否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在地下的場所是否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
5)場所是否違規自亂拉臨時電線。是否在營業期間違規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是否違規在室內燃放煙花。營業期間和營業結束后,是否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是否注意無遺留煙頭、燒香、蠟燭、使用明火等火種。確認安全后,是否切斷電源。
6)歌廳、舞廳及其包房內,是否設置聲音或圖像警報,是否能夠實現在火災發生初期,將歌廳、舞廳各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5.醫院、養老院、兒童福利院
1)養老院當中的生活用房和醫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2)氧氣站是否違規設在地下室內。液氧儲罐是否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與住院樓、門診樓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儲罐周圍5米范圍內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絕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設置明顯的禁火標識。
3)醫院、養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場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雜物,是否加設床位,疏散門是否上鎖。是否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的封閉式柵欄等設施。
4)病房樓內是否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罐。醫院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確因醫療、科研、試驗需要而必須使用時,使用部門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并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備案后,方可使用。
6.學校(含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非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
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是否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寄宿制學校的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安全出口數量和寬度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是否違規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2)寄宿制學校的集體宿舍是否違規使用蠟燭、電爐;當需要使用爐火采暖時,是否設專人負責,夜間是否定時進行防火巡查。
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是否違規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是否采取防火、防護措施,是否設專人負責。
4)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是否單獨設置。每間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電路熔斷器是否違規使用銅絲、鋁絲替代。
7.生產加工企業
1)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是否進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獨立。廠房、倉庫內是否違規設置員工宿舍。
2)車間內中轉倉庫的儲量是否違規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違規集中擺放,機電設備周圍0.5米的范圍內是否違規堆放可燃物。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是否固定使用地點,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3)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是否違規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
8.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
1)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是否違規附設在民用建筑內。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門店是否為獨立的單層、框架或磚混結構的建筑,是否設置在建筑的一、二層,是否違規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2)門店內的貨物是否違規超量儲存,化學性質不同以及相互發生反應的物品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違規混存,儲存場所是否有通風、降溫措施。物品的包裝是否牢固、密封,是否違規存在跑、冒、滴、漏情況。
3)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門店內電氣裝置是否采用防爆電器,敷設的配電線路是否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
4)門店內是否存在吸煙、違規動火作業情況,是否違規使用電爐、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飪食物。
9.倉儲場所
1)倉儲場所與建筑物之間是否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庫存物品是否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垛與垛間距,垛與墻面間距,垛與梁、柱的間距,主要通道的寬度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場所內是否違規設置員工宿舍;確需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燒體隔墻、樓板與庫房分隔,是否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寬度、間距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4)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
5)場所內是否違規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是否穿金屬管或硬質阻燃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是否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是否拉閘斷電;是否違規使用不合規格的電路熔斷器或斷路器。
6)場所的電氣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對進入場所的機動車尾氣管部位,是否設置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7)場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防雷裝置,是否定期檢測。庫房內是否違規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8)物品入庫前是否有專人負責檢查,是否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庫房內和堆場是否違規使用明火,是否違規使用火爐取暖;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是否經過審批,是否做好防護措施。場所是否設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