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1日訊 酒駕被查車輛被扣,車上的大閘蟹、雞蛋、豬肉等部分食品過期或變質,車主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車輛被扣留時車載物品的處理權到底歸誰責任誰來承擔?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市公安局交警執勤人員此前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盧某某存在酒后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且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在依法向盧某某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后,交警部門依法作出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告知盧某某持相關證件在15日內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扣留車輛時,交警部門依法告知盧某某取走車上貴重物品。盧某某妻子胡某某從車上取下一些物品后,與盧某某離開現場,車上衣服和食品等物品未被取走。盧某某一直未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后部分食品已過期或變質,衣服等物品未損壞。盧某某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盧某某的訴訟請求。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對盧某某作出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符合法律規定。關于盧某某提出的賠償問題,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本案中,盧某某被扣留的車輛系家用小型汽車,不可能運載批量貨物,其隨車少量衣物及食品均可自行帶走,且交警部門已對其作出告知。車載物品除兩桶大閘蟹、一桶雞蛋和一提豬肉為生鮮食材外,其余物品都具有較長的保質期,不會在15天的處理期限內發生損毀。盧某某在明知車上有易變質食品、交警部門已告知其取回、盧某某也具備當場取回的條件的情況下,仍未取走相關物品,放任部分食材損毀,其應對車內物品損失承擔責任。
據本案審判長王娟介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車載貨物第一順位處理權主體系當事人。車載貨物是當事人(一般系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時應當保證當事人合法財產免受不必要的損失。該條款首先明確“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從文義解釋來看,當事人為車載貨物第一順位的處理權或稱之為先處理權主體。其次,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載貨物登記并妥善保管的前提系“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在此需要認識到,車載貨物在客觀方面可能存在當事人能夠處理或當事人無法處理的狀態。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對于車輛中所載物品的品類、數量以及狀態是明知的,對于未取走的物品應當視為經當事人判斷后無需再次處理,以及同意繼續放置于車輛中。在此情況下,不應認為剩余車載物品的處理權移交至交通管理部門,此時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對剩余物品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所有權基本內容的規定。再次,從可行性及執法成本角度理解行政機關的變賣或拍賣義務。對于被扣留的家用小轎車中的少量物品,相對人自行帶走或處理,完全在其能力范圍內。而在相對人拒絕帶走或故意不處理的情況下,如要求交警部門必須履行組織變賣或拍賣程序,從現實可行性和執法成本等各方面考量,不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
綜上,車輛被扣留時車載物品的處理權并不當然屬于交通管理部門,只有當客觀上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當事人放棄處理權時,才發生車載物品處理權的轉移。本案一審判決后,盧某某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