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2-14 19:39:12
齊魯網12月14日訊 今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我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情況。會上,發布了16起典型案例。
濟南市濟陽區檢察院督促濟陽區國土資源局對某地產公司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行為履行職責案
2015年8月14日,濟陽縣國土局與某地產公司簽訂編號為“JY-01-2015-0020”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為72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該地產公司應于2016年3月13日前付清該宗地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7200萬元。合同簽訂后,該地產公司分別于2015年8月19日、2017年8月15日、10月10日、10月13日,分四次交齊了國有土地出讓金7200萬元。但該地產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繳納期限,經雙方核算共計產生了違約金及利息3449萬元。2017年12月26日,濟陽縣國土局向該地產公司發出催繳通知單。催繳期限屆滿后,該地產公司未予繳納。2018年1月8日,濟陽縣國土局再次發出催繳通知單。之后,該地產公司仍未繳納出讓金,濟陽縣國土局未再采取相應措施。
2018年3月12日,濟陽縣檢察院向濟陽縣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繳該地產公司欠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所產生的違約金及利息。
濟陽縣國土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于2018年5月8日復函稱,向該地產公司下達催繳通知單后,該地產公司分別于2018年4月17日繳納1500萬元、2018年5月4日繳納1500萬元、2018年5月7日繳納449萬元,現已足額繳清3449萬元違約金及利息。
淄博市張店區檢察院督促淄博市地方稅務局張店分局對馮某等人偷逃稅款行為履行職責案
張店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馮某、翟某2011年9月在與淄博市張店區南定鎮馬莊村結算建筑工程款過程中,為逃避稅款,分別偽造《山東省建筑業專用發票》4份、1份,涉案票面金額總計達800余萬元。張店地稅分局未及時對馮某、翟某偷逃稅款的行為作出處罰,致使國家稅款流失。
2018年3月28日,張店區檢察院依法向張店地稅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積極履行職責,向馮某、翟某追繳稅款。
張店地稅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針對檢察建議的內容進行認真研究,稽查局立即對馮某、翟某兩人立案查處并詳細調查取證,經張店地稅分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回復,稽查局依法對案件進行了集體審理、案件執行,馮某、翟某于2018年6月6日、6月14日分別申報繳納各項稅款及滯納金共計853686元。
棗莊滕州市檢察院督促滕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餐飲服務網絡平臺治理履行職責案
2018年7月,滕州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餐飲服務網絡平臺“餓了么”有27家店鋪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有39家店鋪公示的許可證過期,但在正常開展外賣業務;餐飲服務網絡平臺“美團”則普遍存在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問題。餐飲服務網絡平臺商家違法經營問題,危及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8月16日,滕州市檢察院向滕州市食藥監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違法店鋪依法查處;對“美團”、“餓了么”餐飲服務網絡平臺依法進行監管。
滕州市食藥監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歷時五個月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一是對建議涉及的66家餐飲單位進行精準整治,對未公示證件的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對證件過期的全部重新辦理并予以公示;二是首次對在滕州沒有分支機構的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棗莊分公司(美團)、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餓了么)平臺入網審查不嚴、未公示商家信息或公示不全的違法行為,進行約談并處于5萬罰款;三是對轄區網絡餐飲服務單位集中整治,共出動執法人員1200余人次,摸排餐飲服務單位1300余家,糾正整改經營信息更新不及時等問題236家,下達整改通知書170余份;四是推廣電子信息公示,要求張貼店鋪信息二維碼,消費者一掃即可查看該商家的基本信息,確保用上放心餐。整改效果受到消費者廣泛好評。
濰坊諸城市檢察院督促諸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某房地產公司欠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行為履行職責案
諸城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某房地產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雖然申請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但是卻沒有及時足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數額高達1103萬元。通過進一步摸排發現,房地產公司不繳、少繳或者拖延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現象比較普遍,2011年至2016年期間,全市共發現13處房地產開發項目存在沒有及時足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問題,涉及資金共計3000余萬元,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
2018年3月14日,諸城市檢察院向諸城市人防辦發出檢察建議,督促人防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向相關房地產開發公司催繳拖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諸城市人防辦接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向市政府作了專題匯報,市政府組織召開專門調度會,對收繳工作進行研究部署;人防部門對13家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諸城市檢察院對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跟進監督,并積極與有關部門共同商討追繳方案。截至目前,拖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共計3324萬元已全部追繳到位。
濟寧嘉祥縣檢察院督促嘉祥縣國土資源局對某置業公司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行為履行職責案
2017年8月3日,嘉祥縣國土局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該公司屬下的某建設項目所處的嘉國土-2017-0030號地塊出讓價款為309萬,出讓金交款截止日期為2017年9月2日。期滿后,該置業公司僅交款62萬元,仍有247萬元未繳納。嘉祥縣國土局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進行追繳,致使國有財產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2018年1月15日,嘉祥縣檢察院向嘉祥縣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加大對欠繳土地出讓金的催繳力度,保護國有財產的安全。
嘉祥縣國土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積極進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于2018年2月7日回復稱,其于2018年1月15日再次發出了催繳通知,并多次電話催繳,該置業公司已作出于2018年3月15日前繳齊出讓金的書面承諾。嘉祥縣檢察院跟進監督并查實,2018年3月13日該置業公司足額繳納了欠繳的出讓金247萬元。
威海乳山市檢察院督促乳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餐飲服務網絡平臺治理履行職責案
乳山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轄區范圍的“美團外賣”、“餓了么”、“百度外賣”及“大眾點評”餐飲服務網絡平臺上,有54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分別存在未依法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到期未更新、提供者公示的名稱與許可證上登記的名稱不符等違法情況。餐飲服務網絡平臺商家違法經營問題,致使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7月4日,乳山市檢察院向乳山市食藥監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上述4家餐飲服務網絡平臺已查明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查處;同時加強對轄區內餐飲網絡平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確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乳山市食藥監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一是執法人員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認領檢察建議書提到的54戶問題業戶,開展線上和線下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分別給予警告,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二是集中約談外賣平臺乳山地區運營商,對其提出相關具體要求;三是督導平臺落實經營義務;四是強化風險隱患專業排查,對外賣餐飲服務單位進行抽檢;五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營造社會共治良好氛圍。通過整改,無證經營等違法經營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整改效果受到消費者的廣泛好評。
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督促嵐山區海洋與漁業局、虎山鎮政府對某建設公司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履行職責案
2018年4月,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在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某建設公司存在違法使用海域問題,同時,還發現轄區內松虎灣、官草汪等海岸帶存在違法建設、非法棄置垃圾和非法采砂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上述違法行為非法侵占海岸帶資源,危及海岸防波堤和防護林帶等海岸帶防護設施安全,致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和污染,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6月12日,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分別向嵐山區海漁局和虎山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被建議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嵐山區松虎灣、官草汪等海岸帶非法捕撈、非法采礦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進行治理,對某建設公司違法使用海域問題進行查處,切實做好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積極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嵐山區海漁局和虎山鎮政府對檢察建議均高度重視,積極落實檢察建議內容,對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漁業部門牽頭及時制定了查處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的執法方案,開展了打擊海上非法捕撈以及違法占用海域等海上專項執法活動,實施了“退漁還海工程、修岸護海工程、治污凈海工程、綠色養海工程、文化興海工程”五大碧海行動,督促拆除違法建設142戶192處,完成退漁還海477畝,完成海灘修復回填工程1.75萬立方米,修復海岸線2.42公里,新建護岸893米,放流梭子蟹836萬尾,查處違法案件7件,督促收繳罰款5608.5750萬元,轄區內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得到有效整治,生態環境得到修復。
濱州博興縣檢察院督促博興縣環境保護局對龐某等人污染環境行為履行監管職責案
2015年至2016年期間,龐某、常某、侯某、孫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博興縣境內從事非法土煉油、提煉瀝青軟化油、鍍鋅、拆解電瓶等違法活動,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排入滲坑直接滲入土地,破壞土壤土質,對產生的廢渣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堆放,嚴重污染環境。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鑒定,非法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渣等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
2018年3月1日,博興縣檢察院向博興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依法處置涉案危險廢物并修復受污染土壤土質,相關責任人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規定的,由環保局代為依法處置;加強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壤保護機制,確保污染問題防治到位,自覺承擔環境監管責任。
博興縣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進行了充分調研、逐項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與當地政府共同努力,消除污染隱患,對現場的危險廢物依法委托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了處置,現已全部整改處置完畢。
東營利津縣檢察院訴利津縣環境保護局對崔某污染環境行為履行職責案
崔某位于鹽窩鎮八東村廢棄的棉花加工廠院內,有被土掩埋的刺鼻性氣味油渣若干、黑色固體若干,院內南側有兩個盛滿刺鼻性氣味的黑色液態物品罐。2017年4月13日,利津縣環保局委托山東嘉譽測試科技有限公司對疑似污染物取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為危險廢物。2017年4月28日,利津縣環保局將崔某涉嫌污染環境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7年8月,利津縣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涉案危險廢物一直存于無防滲措施的地面上,利津縣環保局對此始終未采取任何處置措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7年9月13日,利津縣檢察院向利津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涉案危險廢物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污染。利津縣環保局回復稱,已先后向利津縣鹽窩鎮政府下發了督辦通知,要求鹽窩鎮政府按照環保網格化屬地監管原則妥善處理。利津縣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存放于院內危險廢物仍未做任何處理。
2018年2月26日,利津縣檢察院向利津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利津縣環保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理存放于鹽窩鎮八東村廢棄棉花加工場院內的危險廢物。2018年3月30日,利津縣法院判決利津縣環保局繼續履行對崔某違法存放于八東村廢棄棉花加工場院內的危險廢物處置工作的法定監管職責。目前,涉案230余噸危險廢物全部處置完畢。
煙臺招遠市檢察院訴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對某漁業公司違法建設碼頭行為履行職責案
招遠市某漁業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開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在招遠市辛莊鎮海埠村海邊以北擅自占用海域,實施填海施工建設小碼頭工程。經測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積0.739公頃。2017年8月30日, 招遠市海漁局向該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小碼頭的行為,并于2017年9月26日調查終結。但是該局一直未作行政處罰,遭受破壞的海域未恢復原狀,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18年4月18日,招遠市檢察院向招遠市海漁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并監督處罰決定執行到位。6月19日招遠市海漁局回復稱,2018年11月底前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恢復海域原狀。后該局仍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2018年7月2日 招遠市檢察院向招遠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招遠市海漁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該漁業公司未經批準實施填海施工建設小碼頭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招遠市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招遠市海漁局于2018年9月5日對該漁業公司作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并處罰款人民幣3325500元的行政處罰。
萊蕪市萊城區檢察院訴萊蕪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某居委會欠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行為履行職責案
2008年,萊蕪市某居委會建設19923平方米住宅樓。2008年10月10日,萊蕪市人防辦作出征收決定,要求該居委會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1494225元,后萊蕪市人防辦未經法定程序將上述費用變更為100萬元,并在該居委會僅繳納10萬元的情況下,以該居委會已實際履行為由,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萊蕪市人防辦違法執法,由此造成1394225元的國有財產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2018年3月23日,萊蕪市檢察院向萊蕪市人防辦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采取有效措施追繳該居委會欠繳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同年5月23日,萊蕪市人防辦書面回復稱,已就涉案款項向萊蕪市中級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法院已受理。經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發現,萊蕪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了萊蕪市人防辦的執行申請,萊蕪市人防辦再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追繳該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018年6月21日,萊城區檢察院依法向萊城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萊蕪市人防辦將征收決定書確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變更為100萬元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萊蕪市人防辦依法全面履職,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欠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1394225元。萊城區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庭審結束后,萊蕪市人防辦將某居委會欠繳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全部追繳到位。2018年11月9日,萊城區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確認萊蕪市人防辦將征收決定書確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變更為100萬元的行為違法。
聊城臨清市檢察院訴臨清市林業局對王某破壞林業資源行為履行職責案
2014年6月,臨清市潘莊鎮東路寨東村村委會研究決定,將該村沙荒地上8000余棵楊樹賣于王某。王某未取得采伐許可證,非法將上述楊樹砍伐。臨清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公安部門未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立案處理的情況下,臨清市林業局未責令相關違法行為人補種樹木,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017年4月5日,臨清市檢察院向臨清市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對王某違法砍伐楊樹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同年5月19日,臨清市林業局書面回復稱,涉案被砍伐樹木已超過刑事立案標準,在案件定性和確認違法主體方面存在疑問,會將后續查辦情況繼續回復檢察機關。2018年1月23日,臨清市檢察院發出調查函,調查后續辦理情況。同月26日,臨清市林業局書面回復稱被砍伐樹木數量巨大,已超出林業行政案件管轄范圍,林業局無法代為補種。臨清市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臨清市林業局仍未對王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18年3月23日,臨清市檢察院依法向臨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臨清市林業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責令違法行為人補種相應樹木,對涉案無證砍伐林木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2018年9月16日,臨清市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目前,臨清市林業局正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
菏澤單縣檢察院訴單縣國土資源局對某工藝制品公司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行為履行職責案
單縣國土局2015年與某工藝制品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該工藝制品公司僅繳納部分土地出讓金,截至2018年4月,尚欠繳土地出讓金79萬元。
2018年5月11日,單縣檢察院向單縣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職,采取有效措施追繳該工藝制品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或解除合同。同年6月28日單縣國土局回復稱,其已于2018年5月31日向該工藝制品公司下達了催繳通知書,但該工藝制品公司仍未繳納。兩個月回復期滿后,單縣國土局既未收回土地出讓金,也未解除合同。
2018年9月17日,單縣檢察院依法向單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單縣國土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追繳該工藝制品公司拖欠的79萬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如該公司拒不繳納,依法解除合同。2018年11月27日,單縣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單縣檢察院的訴訟請求,責令單縣國土局繼續履行職責,追繳該公司拖欠的79萬國有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
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訴嚴某等人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黃島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嚴某、李某、王某、于某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在沒有任何國家藥品經營許可證照的情況下,李某通過市場攤位等多個地點,王某、于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網絡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銷售假藥,而嚴某作為上線,明知李某等下線面向不特定人群進行銷售,仍向李某大量批發假藥,嚴某、李某的銷售金額為40125元,王某銷售金額為2300元,于某銷售金額為1600元。上述行為均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用藥安全等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8月23日,黃島區檢察院依法向黃島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消費者購買假藥價款的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全省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2018年9月19日,黃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全部支持黃島區檢察院的訴訟請求。
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訴梁某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03年2月,梁某某與泰安市岱岳區良莊鎮山陽北村村委會簽訂山林承包合同,約定山陽北村將梧桐峪山林承包給梁某某,承包期限為30年。自2005年開始,梁某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雇傭挖掘機將承包林地內部分山體破壞,修建硬化道路,壘砌壩堰,搭建羊圈,原有地形、地貌及林木遭到嚴重破壞。經勘測,梁某某非法破壞林地面積總計1.6277公頃。被破壞的森林性質為防護林(水源涵養林),屬省級重點公益林,具有固碳制氧、防風固沙等重要功能。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為,對生態資源環境造成毀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3月26日,岱岳區檢察院依法向岱岳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8年4月13日岱岳區法院開庭審理,區檢察院檢察長作為公訴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支持起訴,區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部分駐岱岳區省市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到庭旁聽。法庭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拆除非法占用林地內的非營林建筑物,并按照生態恢復方案的要求恢復林地植被。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認罪伏法,表示不再上訴,認真改造,積極履行判決,做好所毀公益山林的生態恢復。
德州平原縣檢察院訴高某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7年5月,高某某與鄭某某、劉某在平原縣外貿北貨場廢棄廠房內,安裝鍍鋅生產線二條,從事電鍍鋅加工。三被告將電鍍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至沒有防滲措施的倉庫南北側滲坑。經鑒定,北側滲坑水樣中鋅含量192mg/L,鉻含量0.030 mg/L(《山東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鋅允許最高排放濃度為5.0mg/L、鉻允許最高排放濃度為1.5mg/L)。南側滲坑水土混合物樣品中鋅含量9660mg/kg,鉻含量5820 mg/kg(《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規定鋅不得超過500mg/kg、鉻不得超過300mg/kg)。三被告將電鍍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向滲坑排放,對土壤造成污染。遺留電鍍槽液15噸,電鍍槽液鋅含量為772mg/L、鉻含量為65.4mg/L,如不妥善處置,將會嚴重污染環境。
2018年4月18日,平原縣檢察院向平原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對其非法鍍鋅產生的電鍍液限期處置,消除危險;及時修復廠房兩側滲坑周圍受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若逾期對電鍍液不處置以及對污染的土壤不能恢復原狀,則承擔電鍍液處置費和對土壤修復費用共計80000元。2018年7月31日,平原縣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高某某等三被告于判決生效三十日內支付違法排放電鍍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人民幣80000元,用于處置電鍍廢液與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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