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2021-03-10 15:59:03
原標題:山東公租房新規:每年不少于2次房產復核 違規應退回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人民網濟南3月10日電(聶俊穹)3月9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山東省公租房管理服務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秾t》提出,運營機構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入戶巡查1次;實施機構要通過不動產登記、房改、直管公房等信息庫,對公租房承租家庭進行房產復核,每年不少于2次。
運營機構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入戶巡查1次,房產復核不少于2次
《導則》提出,公租房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承租條件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承租家庭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材料:本市戶籍家庭應提交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和收入證明原件;外來務工家庭應提交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居住證、婚姻狀況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和勞動合同原件。
具備聯審聯查條件的,依托部門間大數據資源,可不再提供原件和紙質證明材料。對特殊事項,可提供相關材料。通過單位申請的,單位應協助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應對申請內容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授權審核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采用動態核查機制,運營機構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入戶巡查1次,及時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狀況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實施機構要通過不動產登記、房改、直管公房等信息庫,對公租房承租家庭進行房產復核,每年不少于2次。
對巡查中發現以下違規情形的,應做好取證和記錄,告知其行為違反的相關規定,送達《整改通知書》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書面上報實施機構處理:(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所承租公租房,轉租、轉借、擅自調換公租房的;(2)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3)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符合相關規定的兩戶公租房承租家庭,自愿發起申請,經運營機構和實施機構審核通過后,可將所承租的公租房互相調換。承租家庭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約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不得辦理房屋互換。
承租家庭主動申請退出的,運營機構應一次性告知承租家庭辦理退出的手續及相關流程、約定入戶檢查及租戶搬離時間。退房家庭未按期進行費用結算的,運營機構應及時主動聯系退房家庭。退房家庭拒不配合的,應及時清算賬目、保留證據,報送實施機構處理。運營機構與租戶交接完住房后,應立即對已住房屋進行重新粉刷,清掃房間衛生,室內設施設備進行養護和必要消毒,確保下一租戶能按時、安全入住。
這些行為或情形應退回(騰退)公租房
《導則》要求,公租房實行規范化物業服務。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自行管理,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公司或其他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小區內的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
運營機構每半年組織不少于30%(全年不少于75%)的承租家庭對物業管理服務滿意度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報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每半年對照當地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進行一次考評,并出具考評報告報實施機構。涉及公租房物業管理服務的市民服務熱線交辦件,由運營機構督促物業公司進行落實,確保滿意率不低于95%。 運營機構設立意見箱和24小時服務電話,受理承租人投訴和建議,并在2日內予以回復,涉及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的,督促物業公司進行整改。
物業公司每天對小區至少巡查一次,運營機構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實施機構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對于安全巡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屬于物業公司、運營機構負責整改內容的,應及時進行整改;屬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整改內容的,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對于非物業公司、運營機構能解決的問題,報實施機構協調解決。
承租家庭有下列違規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2)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3)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6)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7)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租房的;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租房:(1)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提出續租申請的;(2)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復審條件的;(3)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4)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對于拒不執行退回(騰退)公租房決定的承租家庭,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記入信用中國、信用山東等征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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