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婦女報
2023-03-27 09:28:03
原標題:莫讓“母女關系”變成傷害兒童的遁詞
來源:中國婦女報
原標題:莫讓“母女關系”變成傷害兒童的遁詞
來源:中國婦女報
■ 薛元箓
網曝“女子高鐵站打罵女童”一事,以“實為母女關系”的澄清、批評教育的處理,以及當事人“今后注意教育方法”的檢討結束了下文。對此,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孩子哪怕是自己的,也不能毆打”,并稱該行為已經涉嫌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屬于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將父母打孩子上升到法律層面,借此向社會普及任何人毆打兒童都屬違法行為的概念,無疑是正確的輿論方向。針對父母打罵孩子的行為,應該在普法宣傳的過程中,著重強調父母作為監護人這一概念的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正因為法律賦予了父母這一天然而特別的責任,所以當傷害來自這一責任的擁有者時,就尤其需要警惕。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家庭保護”列為“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等各項保護之首,也意味著作為監護人和家庭成員雙重角色的父母,他們身負著以身作則保護兒童的義務。
鑒于此,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父母的監護能力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在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項下,首先禁止的,就是“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緊接著,第十八條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其中就包括“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也就是說,“女子高鐵站打罵女童”本身已經涉嫌違法,甚至連“孩子臉上的傷是此前下樓時不小心摔傷”,作為監護人也有違法之嫌。
對于未能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以此對照“女子高鐵站打罵女童”,鑒于當事人已經說出“你哪天把我逼急了,我帶你去跳樓”,以及“回了山東我照樣收拾你”等極端威脅性語言,其情形已適用上述規定,故有必要對當事人進行訓誡和家庭教育指導,并做出心理健康狀態評估。
不可否認,“父母之命不可違”的觀念,常假借孝道的名義,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子女構成道德壓力,同時,也助長了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一些父母對自我意志的權威化。不聽話就打罵,就是這一觀念固化的體現。事實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聽取并尊重孩子的意見,促進代際之間的良好溝通,也有相應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中就明確要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第十九條又特別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
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權利,是減少和杜絕打罵孩子現象的治本之道。它既是法律規范,也是社會革新,需要一代又一代的父母們身體力行,彼此接續,共同營造對未成年人最優的成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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