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婦女報
2023-03-29 09:55:03
原標題:侵害患者知情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來源:中國婦女報
原標題:侵害患者知情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來源:中國婦女報
我因聲音嘶啞而就醫,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7天后病情反而加重。又經過了一個月的繼續治療,療效仍不明顯。對此,醫院再次組織專家會診,認為聲音嘶啞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又重新制定了治療方案。治療終結后,我打算以醫院侵犯患者知情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請問,該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嗎?
讀者 黃云松
黃云松讀者:
在您治療過程中,醫院沒有告知患者手術可能出現的不良風險,告知內容不完整,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知情權作為患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療措施、醫療風險、醫療費用和醫方基本情況、技術水平及其他醫療信息的權利。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說來,患者的知情權包括三項基本內容:一是真實病情了解權,即患者有權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二是治療措施知悉權,即患者為了避免或降低就醫風險,有權選擇醫方擬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三是醫療費用知曉權,即患者有權掌握自己就醫所應當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等。患者知情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醫方的告知。該告知義務包括:病情告知方面,如實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診斷結論;但是出于防止病情急劇惡化、避免對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慮,也可對患者本人延遲告知。治療告知方面,如實告知患者對其所患疾病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采取手術治療時,應當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同意。風險告知方面,如實告知治療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并發癥等其他損害結果。
山東省昌樂縣司法局 張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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