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05-25 10:16:05
原標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堅守與例外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堅守與例外
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情】
2016年10月,趙某良在山東省臨朐縣租賃廠房,購進機器、鉛塊等非法制造鉛彈。黃某勝等人先后受雇于趙某良制造鉛彈。趙某良共非法制造鉛彈約7938020發(487492發尚未出售),其中,黃某勝非法制造鉛彈約4811681發。經鑒定,送檢的鉛彈檢材中至少有95%的檢材為非制式槍彈。
關于黃某勝制造鉛彈數量,第一次一審時,《起訴書》指控443177發,《判決書》認定443177發(折算后就低認定385234發)。但在案證據顯示,黃某勝制造鉛彈400余萬發,一審根據指控443177發折算后認定385234發。可見,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有誤,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的案件事實亦存在問題,這就導致趙某良制造的鉛彈總量計算缺乏基礎。鑒于指控、認定黃某勝制造鉛彈數量的事實存在問題,第一次二審審理期間,A省檢察院建議發回重審;因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楚,A省法院遂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期間,檢察機關補充起訴黃某勝制造鉛彈等遺漏事實。F市法院經重新審理,認定黃某勝犯非法制造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原審為五年)。宣判后,趙某良、黃某勝等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后黃某勝在上訴期滿后申請撤回上訴并獲準許。經二審審理,A省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指控、認定黃某勝制造鉛彈數量有誤,發回重審后,即便檢察機關補充起訴遺漏的事實,因并非“新的犯罪事實”,故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新的犯罪事實”既包括新罪事實,又包括新發現的原罪事實。對于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檢察機關就遺漏的原罪事實補充起訴的,因符合“有新的犯罪事實”和“檢察機關補充起訴”兩個條件,故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關于“新的犯罪事實”。“新的犯罪事實”系指在二審發回重審后,經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既未曾指控、也未曾審理的新發現的犯罪事實,包括新罪事實和新發現的原罪事實。新罪事實屬于“新的犯罪事實”當無疑義,這里的“新罪”即新罪名,乃在于被告人又觸犯了另一個不同于原罪的罪行,當且僅當行為性質符合犯罪之構成要件,而無須考量情節輕重、后果大小,原因在于,后者只關注應否給予刑事處罰或者如何量刑,而不涉及行為定性問題。同時,新發現的原罪事實也屬于“新的犯罪事實”,換言之,原審時未指控或者遺漏指控而在發回重審時補充起訴的事實,這種新事實與原罪密切相關,本屬于原罪的組成部分。
縱觀本案,對于黃某勝非法制造鉛彈的數量,第一次一審時指控443177發、審理后折算認定385234發,趙某良等人提出上訴。在上訴審時,證據顯示,黃某勝實際制造鉛彈400余萬發。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在443177發鉛彈基礎上,補充起訴黃某勝非法制造鉛彈4368504發的事實,屬于新的原罪事實。對于這種“新的犯罪事實”,重審時予以認定并加刑,屬于上訴不加刑原則之例外情形。
2.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堅守。一審審理的對象是指控的事實,二審審理的對象是一審認定的事實,由此觀之,二審法院不得依據一審認定的事實直接加刑,也不能通過發回重審迂回加刑,上訴不加刑原則自然延伸到發回重審程序中。在刑事司法領域,上訴不加刑原則被稱為保障被告人上訴權的基石,體現了控審分離原理,是對被告人的一種司法承諾。被告人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可以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開啟二審程序。發回重審后,倘若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原審法院在重新審理后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就本案而言,第一次一審后,趙某良等人提出上訴,黃某勝并未上訴,但基于全面審查原則,二審法院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正因如此,A省法院發現指控、認定黃某勝制造鉛彈的數量存在問題,但不能加重黃某勝的刑罰,遂采納A省檢察院的建議,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3.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司法實踐中,上訴不加刑原則難免與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思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等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程序正義理念總是受到二審全面審查原則、依法糾錯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實質性修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可見,對于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畸輕的,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變相加刑”。但是,對于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而發回,若量刑畸輕的,則不受“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限制。換言之,第一審法院根據補充起訴指控的事實,若重審后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第一次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就不得加刑;若重審后根據補充起訴指控的事實認定了“新的犯罪事實”,就可以加刑。本案中,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補充起訴黃某勝非法制造鉛彈罪的事實,屬于新發現的原罪事實。正是由于指控事實發生變化,屬于“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情形,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后則可以加刑。
(作者單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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