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江蘇網
2017-01-06 09:11:01
光明網北京1月5日電(記者 孫滿桃)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將違法所得用于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
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刑事訴訟法》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做了解釋,并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
貪污賄賂等五類犯罪案件違法所得應予沒收
光明網記者了解到,截止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數案件還處在公告、延長審理期限狀態,難以向前推進,嚴重影響了反腐敗戰略的實施和成效。
據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我國是一個新的制度設計,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難以滿足辦案需要。
因此,該《規定》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做了明確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第一類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具體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具體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裴顯鼎表示,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后的財產以及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
為解決相關爭議,該《規定》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條款,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 “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上述規定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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