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
2017-02-13 08:57:02
中國網新聞2月13日訊(記者 金慧慧)近期,一則有關高額環境公益訴訟費的新聞引發公眾熱議。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訴江蘇常州常隆公司等三家企業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一審敗訴,需承擔189.18萬元訴訟費。
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案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常州法院依此計算出兩原告應交納的訴訟費用為189.18萬元。
但有觀點認為,此案為環境公益訴訟,賠償用于環境修復,不應收取高額訴訟費。高額訴訟費到底該不該收?環境公益訴訟如何才能發揮監督作用?
賠償用于環境修復 不應收取高額訴訟費
2014年12月30日,備受關注的江蘇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終審判決,被告江蘇泰州6家污染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并承擔192萬余元訴訟費。
“此案之前,環境公益訴訟按照非財產型案件收取訴訟費,一般為50~100元。此案之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此確定訴訟費標準。如果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只提出停止侵害、修復環境的訴訟請求,按照非財產型案件對待;如果同時提出生態賠償請求,按照財產型案件收取訴訟費,根據案件標的額的比例征收。”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委員馮嘉在接受中國網記者采訪時表示。
在我國,最高法院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前提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不會主動減免。“自然之友和綠發會訴常隆公司等三家企業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是公益性的,不以盈利為目的,可以申請減交訴訟費。”馮嘉說。
光明網評論員發表評論文章指出,讓環境公益組織擔負189.18萬訴訟費,與“鼓勵和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勢相悖。建議有關方面參照部分地方“照顧”環境公益訴訟的做法,對其酌情減免。
2012年,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免收訴訟費用。被告敗訴的,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為支持環保,多地省(市)高院出臺辦法援助環境公益訴訟。重慶市高院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在訴訟環節,原告敗訴的可免交訴訟費;被告敗訴的由被告負擔訴訟費。同時,原告因環境公益訴訟而產生的差旅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實際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海南省則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為環保組織解除后顧之憂。
“環境公益訴訟雖有資金賠償請求,但賠償是用于生態修復的,因此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有沒有資金賠償請求,都不應該收取巨額案件受理費。”馮嘉表示。江蘇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1.6億余元環境修復費用,轉入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中國網記者發現,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賠償金一般都匯入當地環保公益基金專用賬戶,用于環境修復。
放寬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發揮公益訴訟監督作用
2016年由我國6所高校的環境法學專家組成的新《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評估課題組,發布了《新實施情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顯示,2015年共有42起有完整案情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總量偏少,地域分布很不均衡,沿海城市較多,中西部城市相對較少。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式軍認為,出現這樣情況的原因是多元的,政府對公眾參與環保行為的態度等因素會影響著公眾的參與度。“新《環境保護法》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太嚴,導致公益訴訟沒有發揮應有作用。”馮嘉指出。
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就引入了公益訴訟的概念。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寫入公益訴訟,確立了消費者公益訴訟和環保公益訴訟兩種公益訴訟形式。2015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前者的基礎上明確了公益訴訟主體為檢察院和環保組織。
馮嘉介紹說,為防止濫用起訴權現象的發生,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環保組織必須在社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成立時間至少為5年,期間不能受到處罰。
在公益訴訟寫入法律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審理了很多公益訴訟案件,公民個人和行政機關作為訴訟主體的案例均有發生。
據法制網報道,2012年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開庭審理了蔡長海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成為我國首例以公民個人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該法庭早在2007年就受理過由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提起的公益訴訟。
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評估課題組建議拓寬環境公益訴訟對象范圍,增加公益訴訟種類,放寬公益訴訟原告人資格限制,從經費上支持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環保公益訴訟個案對于修復生態、保護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整個環境質量保護的角度來看,現在的公益訴訟還遠遠沒有達到應該具有的保護環境的作用,公益訴訟應當成為公眾監督企業的一種有力武器。”馮嘉表示。
《新實施情況評估報告》顯示,2015年的42起有完整案情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只有11個,而我國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環保組織約有3000個。“放寬訴訟主體資格,減輕環保組織公益訴訟的經濟包袱,公益訴訟應有的作用才能慢慢發揮出來。”馮嘉說。
上述報告還發現,42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綠發會提起的。“哪里發生大的環境事件馬上就會出現綠發會的身影,綠發會是一個有擔當的環保組織,面對環境污染問題,它會提起訴訟,不止是呼吁。”馮嘉如是評價。
綠發會訴江蘇常州常隆公司等三家企業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一審敗訴,綠發會此案的代理律師趙光對中國網記者表示將繼續上訴。“目前的結果不會影響我們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綠發會仍將一如既往,用法律手段為改善環境狀況繼續努力。” 綠發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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