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青在線
2017-03-26 11:15:03
這是一則讓人出離憤怒的新聞報道。
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后,仍無法還清欠款。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脫下褲子,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接到報警前來處理此案的警察離開接待室時,情急之下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將杜志浩捅死,另造成兩人重傷,一人輕傷。之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如果沒有于歡情急之下持刀行兇的死傷,這只是一起由民間借貸糾紛導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夾雜其中的“辱母情節”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可以說近年來無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傷的后果,也挑戰了公眾的社會道德和公平認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審判結果,并沒有如辯護律師及眾人所預料的那樣,以“防衛過當”來認定,也就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什么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對被告人處以更輕的刑罰呢?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是,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當時的人身自由雖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故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的確,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成立,將“防衛的緊迫性”作為核心要件,其要義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從法院的認定看,恐怕還是認為防衛達不到“不得不為”的程度。問題在于,“沒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親就沒有現實危險嗎?當“極端手段污辱”都已經出現,誰能預料,不法分子接下來還會采取什么更惡劣、更危險的侵權行徑?
誠然,“派出所已經出警”,但警察僅提醒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了房間。應當說,這種有限的執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確符合“不得不為”的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當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出現“死亡1人”等情形,有關執法人員已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實,除當天的案情外,審判機關還應綜合考量的重要情節是,對方一些前置情形的“違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會背景”,以及“高利貸”“非法拘禁”等行為。這些事實不僅從側面印證被告人的激憤之舉實屬“不得不為”,還能證明其本人的“主觀惡性”較低,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有利的判決。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行為,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將“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抬高,施以無差別的“對待”,只會使公民抗爭邪惡的勇氣遭受遏制,從而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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