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7-10-25 15:51:10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申鋮、于佳欣)記者25日從商務部了解到,商務部近日發布今年第6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決定對這一行為采取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在公告中表示,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傾銷措施。
根據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6.2%-34.9%)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
據了解,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經改性后用于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運動器械、醫療器具、建筑建材等領域。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71010、390710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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