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2017-11-08 00:07:11
黨的七大會場。 資料圖片
“四個服從”是黨在長期的建設過程中總結經驗和教訓得出的基本紀律,體現了黨在革命戰爭年代與和平建設時期加強全黨集中和統一的需要,對促進黨的團結和加強黨的戰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1922年7月,黨的二大討論通過了黨的歷史上第一部黨章,明確提出“兩個服從”,即“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黨的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局之一切決定,以多數取決,但召集臨時全黨大會之決議,須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取決。”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黨員及下級機關對于上級機關決議不同意時,得各該黨部過半數黨員的同意,得對于上級機關提出抗議,但在抗議時期內,未解決以前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四個服從”被明確提出是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1938年,中共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擴大的六中全會政治決議案》規定:“認真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中央是全黨的最高領導,用以嚴格黨的紀律,使黨及其各級機關達到在政治上和組織上團結的好像一個人一樣的程度。”
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對“四個服從”作了更為全面的闡述。七大通過的黨章中首次把“四個服從”作為黨的組織紀律予以確立,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規定。“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此后,歷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中,都強調了這一紀律,并不斷補充、發展和完善。
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對“四個服從”作了新的表述,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一表述,沿用至今。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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