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17-11-11 17:44:11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方晴 通訊員荔法宣)因為沉迷網絡賭博,28歲的廣州仔陳某專挑熟人下手,通過盜用手機支付賬號、捆綁信用卡、偷辦網上貸款、POS機刷單、刷單返利等各式套路,亦騙亦盜達近百萬元。記者9日獲悉,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其以詐騙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財亦應有道,耍小聰明利用網絡工具無論實施“盜”或“騙”,都將難逃法網。與此同時,手機支付快捷便利,但使用時也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要注意手機設置和賬號保管,以免被不法分子鉆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犯罪事實例舉
通過手機快捷支付行騙的手段正變得更為隱秘、高超、多樣。年僅28歲的陳某因為沉迷網絡賭博,想盡辦法從親戚朋友同學處盜騙錢財。
“盜騙”事實之一:2015年4月,陳某借合辦網店的機會,獲取了雷某銀行信用卡關聯的支付寶密碼、賬號,并以此申請“××花唄”“××借唄”信用貸款進行套現,將所貸的錢款轉移至其個人銀行卡。
“盜騙”事實之二: 2015年6月,陳某謊稱認識房產公司工作人員可以享受買房優惠,偽造虛假的房屋認購協議書、收款收據,騙取其前同事梁某的父親梁某某購房定金3萬元。陳某又以辦理購房按揭需要為由,偽造各種證明,讓梁某某向指定銀行卡轉賬50多萬元。后以借用梁某某手機為由,為梁某某該銀行賬戶開通支付寶并獲取手機驗證碼,用自己的手機登錄支付寶,將梁某某卡內存款轉到自己名下銀行賬戶。
“盜騙”事實之三:2015年10月,陳某借搭乘前同事徐某車之機,假裝借用徐某手機,將徐某的支付寶綁定自己的銀行賬號,并登錄徐某的支付寶,在網上找商家刷單返現,并要求商家將款項轉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獲款2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四:2015年11月,陳某以幫前同事葉某開網店為由,獲取了葉某支付寶賬戶和密碼,又以幫網店刷信用為名,騙取葉某刷卡消費1萬余元,并要求商家將款項返還到陳某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后陳某又直接用葉某該支付寶到其他商鋪刷單返現,盜刷了2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五:2016年4月,陳某以介紹承包幼兒園為由,騙取成某4000余元。后假稱要開通網約車賬戶借用成某的手機,開通成某的支付寶并綁定成某的銀行賬戶,將成某賬戶內1萬元轉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
“盜騙”事實之六:陳某注冊了一臺POS機。2015年11月,陳某告訴梁某,利用POS機代人還款可以返利,騙取梁某在其POS機上刷卡消費1萬余元。陳某還以合作POS機代人還款為由,騙取梁某交出銀行卡和密碼,并多次轉走卡內資金11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七:2016年1月,陳某在其親戚黃某、張某家借宿,盜竊黃某家中現金及首飾一批。陳某趁張某熟睡之機,盜用張某手機開通張某辦理的信用卡盜刷4000多元。又利用張某手機登錄支付寶,將支付寶關聯張某另一張信用卡,分多次將1萬余元轉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據陳某稱,張某在手機里設置了500元以下轉賬不用密碼,所以他每次只能轉500元,轉了很多次才轉完。
“盜騙”事實之八:2016年3月,陳某以刷單能獲得返利為由,騙取其同學陳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寶刷卡消費,又騙取陳某某、鄭某在其提供的POS機上刷卡消費,騙取款項4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九:2016年2月,陳某以刷單消費獲得傭金為由,騙取同學陳某某開通支付寶將3萬余元轉入其銀行賬戶。
“盜騙”事實之十:2016年2月,陳某以為網店刷信譽可返現為由,騙取甘某通過支付寶到其指定的網店進行刷卡消費,騙取甘某7000余元。
法院判決:
數罪并罰 依法重判
陳某稱,他因到處欠債,便上了一個賭博網站,想通過賭博贏錢還債。但事實是他不斷輸錢,于是就開始了每日挖空心思的“亦騙亦盜”生涯,盜騙回來的錢財基本用在網絡賭博和日常消費。至判決時,陳某仍有近百萬元未能歸還被害人。
荔灣法院判決認為,陳某犯盜竊罪和詐騙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受訪法官表示,陳某主要對熟人下手,而且作案手法多樣,既有盜也有騙。根據法院判決,陳某通過借用手機、合開網店、開通打車軟件等各種借口,騙得被害人支付寶賬號、密碼,或趁被害人不注意,偷換綁定手機號碼,開通手機支付,轉賬取款,辦理網上貸款,進行網上刷單消費,此時被害人并不知情,也無法接收銀行發送的財物變動提醒或貸款公司的還貸通知,對陳某的犯罪行為完全沒有察覺。陳某的上述行為,構成盜竊。而陳某以刷單消費和POS代人還款有傭金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進行刷卡消費或給付款項的行為,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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