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2017-12-28 09:22:12
近日,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是對學生欺凌問題作出的更有針對性、操作性的實施方案。
學生欺凌首次有了明確定義
一直以來,關于何為“學生欺凌”爭議不斷。從事件發生的場地是否僅限于校園,到主體是否包含除了學生以外的老師、家長及社會人員,再到如何區分學生間的沖突行為究竟是嬉戲打鬧還是暴力欺凌?諸如此類的問題一直存在。《方案》首次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這次界定為實踐中的判定提供了標準,尤其是在界定學生欺凌構成要素時,明確提出單次或者多次以各種方式蓄意傷害他人造成一定損害的事件都是學生欺凌,很有意義。”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安全教育與安全管理專業委員會理事長李雯認為,“不管是反復發生、偶然發生或者單次發生,其性質都屬于欺凌,都應該嚴肅處理。”
“《方案》指出的欺凌手段包括網絡,這值得我們思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表示,“網絡欺凌是一種新型學生欺凌現象,具有隱蔽性強、涉及范圍廣、影響大和難以消除等特點,危害性要甚于傳統欺凌。如何認定是否發生網絡欺凌、如何確定實施者、網絡欺凌的后果評估,這些都還存在較大的困難,需要制定合理標準。”
《方案》同時提出,“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對此,中國教育學會會長鐘秉林認為,中小學生活潑好動,打鬧嬉戲是學生生活中正常的交流。對學生欺凌必須有合理的界限,不能因噎廢食。
建立合理的分類懲戒機制
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往往存在“重教輕罰”的現象。以往有不少學生欺凌事件,最后都被冠以“孩子間的玩笑”之名不了了之。因此建立合理適當的懲戒機制,是治理欺凌的重要手段。
《方案》對學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確了懲戒措施。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紹,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懲戒措施包含了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予以訓誡、必要轉送專門學校的措施,說明國家對學生欺凌行為的懲罰力度進行了強化。”王敬波表示,“但是,如何避免矯枉過正而侵害被懲戒學生的受教育權,如何正確地使用這些手段達到懲戒目的,同時又如何防止因執行復雜而被架空,這些都還需要在具體落實中明確。”
《方案》還明確,“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處(科)室,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申訴請求”的處置程序。這也是此次《方案》的一大亮點。
長效預防機制是重點
學生欺凌現象的出現,與家庭教育、學校管理、社會環境等息息相關。只有把暴力的念頭扼殺在搖籃中,學生欺凌事件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控制。為此,《方案》要求建立起預防欺凌的長效機制。
家庭是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保障。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陶西平表示,“有的家庭對孩子的不良習慣偏袒多于糾正,這就放縱了孩子的欺凌行為。家庭應當教育孩子正確對待自己和他人,關注孩子不正常的動向,并與學校及時溝通。”
鐘秉林認為,學校可以通過開設道德與法治課程、開展專題教育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正確防治欺凌的教育;還應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開展排查。
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副局長向明燦介紹,《方案》要求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情況要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要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法治是減少學生欺凌所必需的大環境,社會需要加快法治進程,杜絕暴力以各種方式進行傳播,尤其是要清除教材、課堂、教學過程中的暴力內容。
(原標題:教育部等11部門聯合發文 加強綜合治理 助孩子遠離欺凌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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