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8-01-26 19:46:01
編者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需要,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權威答疑”,特請中央紀委研究室陸續解答相關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案件,監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研究室: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案件,調查組應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補充調查提綱和收集證據的清單,區分不同情況,經本級監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作如下處理:
(一)原調查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補充證據,制作補充調查報告書,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對于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寫明理由。
(二)在補充調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移送審查起訴書,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檢察機關。
(四)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應當改變罪名或增減犯罪事實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重新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五)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補充調查決定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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