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8-03-21 10:52:03
為新時代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這是國家法制建設史和反腐敗工作法治化進程中的里程碑時刻!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相關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黨中央部署啟動立法工作,到充分吸收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經驗;從公開監察法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到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監察法立法工作把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和各方面,充分發揚民主,認真回應關切,廣泛凝聚共識,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和原則。
監察法的通過和施行,必將有力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旗幟鮮明的政治立場、堅強無畏的政治勇氣、堅韌不拔的政治定力,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懲惡,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正是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反腐敗斗爭才形成壓倒性態勢并鞏固發展。監察法旗幟鮮明地宣示黨的領導,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為新時代推進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監察法的通過和施行,必將有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重要內容,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并規定嚴格的程序,有利于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監察法的通過和施行,必將有力強化黨和國家監督效能。在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干部都是共產黨員,這決定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決定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現在,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構建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對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就成為適應形勢發展的必然要求。監察法把黨中央關于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將6大類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彌補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切實保證公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行使。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充分認識制定監察法的重大意義,深刻理解相關條文的內涵精髓,強化法治意識,增強法治素質,在依法履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行使職權和完善配套法規制度上下功夫,不斷提高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和水平。(本報記者 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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