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9-12-11 15:23:12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按照《意見》,山東將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建立事故發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制度,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一是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有關問題。非法生產、銷售偽劣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煙花爆竹,可以依照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行政許可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依照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二是明確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問題。對于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除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納、毒鼠硅、甘氟等五種禁用劇毒化學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險化學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超出行政許可范圍,擅自從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許可失效后繼續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達到追訴標準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有關部門按照《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魯應急發〔2019〕43號)等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責令企業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停產整頓期滿后,企業提出申請,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組織專家驗收,確定隱患消除、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建設和施工。經停產整頓驗收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屬地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關閉,屬地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關閉企業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吊銷企業有關證照。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由應急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應急部門要在事故發生一周內召集聯席會議,啟動聯合執法程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開展聯合執法,對事故企業的各類證照、行政許可等手續的完備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事故企業存在的證照不全、手續缺失、虛假證明、瞞報漏報、非法集融資、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依法處理。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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