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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維度補齊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短板

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

2020-05-14 17:07:05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2019年的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會議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建設人民滿意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背景下,社會化人民調解組織和村(居)法律顧問等公共法律服務是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重要機制。當前,基層社會矛盾呈現復雜性、多發性等趨勢,而公共法律服務卻面臨供給主體不足、供給內容單一和供給可持續性無保障等困境,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為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須從服務供給主體、內容、動力三個維度,補齊公共法律服務短板,健全基層矛盾化解的公共法律服務機制。

  培育服務供給主體加大矛盾化解力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政府學習借鑒“楓橋經驗”,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室、村(居)法律顧問等相關政策的落實,對基層社會矛盾多元化解機制提出了新要求。但當前,矛盾糾紛調解主體存在“一人多職”“一人多崗”現象,難以有效應對復雜工作挑戰。第一,專職調解員缺失。地方調解工作小組及調解工作中心的調解員普遍由司法局或信訪部門工作人員兼任,本職工作和矛盾調解任務難以兼顧;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調解員一般由缺少專業性法律知識的單位退休老干部、老黨員擔任,難以有效應對高難度、專業性強的矛盾調解需要。第二,多元承接主體缺乏。政府聘請專業律師滿足區域內法律咨詢需求,但從公共法律服務市場準入條件看,除了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組織之外,難以篩選出組織架構、服務隊伍、專業水平、注冊資金等各方面都符合政府購買標準的其他社會組織。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選擇范圍受限,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承接主體較為單一。

推動基層矛盾調解主體多元化發展,要鼓勵和支持多元社會主體參與到人民調解和法律顧問的工作中來。一是優化人民調解隊伍結構。根據糾紛類別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同時,在健全“鄉鎮街道調委會—居調委會—調解小組”三級人民調解網絡的基礎上,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二是培育公共法律服務承接主體。一方面,依法設立具有社團法人資質的社會化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以法學教師、在校研究生、退休司法干部等為主的法律顧問候選隊伍。另一方面,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調解特定類型糾紛中的作用,不斷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法律服務的力度,積極引導社會組織發展成為承接人民調解和村(居)法律顧問等公共法律服務的重要力量。

豐富服務供給內容提升矛盾化解效果

當前,基層矛盾呈現出多發性、復雜性等特點,不僅有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個人矛盾,還涉及征地補償、醫療糾紛等群體糾紛。但當前,基層矛盾糾紛調解存在一些困境:一是重調解輕預防。部分基層調解員對于矛盾糾紛的預防工作缺少主動性。二是重盈利輕公益。政府發給駐點律師的工作補貼遠低于律師服務的市場價格,加上基層矛盾調解工作“低回報高強度”特征,影響了部分駐點律師法律服務工作的實質效果。三是重人情輕法治。少數調解員僅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對矛盾糾紛的當事人進行勸說協調,難以應對復雜矛盾糾紛,更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趨勢不相符。

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要克服上述問題,堅持“三結合”。一是預防和調解相結合。探索公共法律服務中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模塊之間的關聯性,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規避利益糾紛,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同時,積極開展各類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社區、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大力提高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工作績效。二是公益性和市場性相結合。對于婚姻家庭、物業糾紛、相鄰關系、機動車交通事故等民間糾紛的調解事務,由社會化、非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同時,最大限度發揮律師在特定類型案件調解中的專業優勢,將律師調解或顧問等工作限定在商業糾紛等專業性強的領域,實行“以案定補”機制,合理規定咨詢費用,既尊重律師服務的有償性,也兼顧法律服務的公益性,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三是德治和法治相結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這要求我們要多種形式推進普法工作,提高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強調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層矛盾。

  強化服務供給動能保障矛盾化解可持續

基層矛盾化解是一項長期性、基礎性的工作。只有公共法律服務供給穩定,才能持續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但當前,制度保障、經費保障缺乏,公共法律服務供給長效機制不足。首先,矛盾化解缺乏制度保障。個別地方政府尚未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對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缺少科學的方案設計以及監督管理。其次,矛盾化解缺乏經費保障。不少地方政府針對社會化人民調解員和村(居)法律顧問的經費補貼在街鎮“維穩”經費或者司法所工作經費中支出,限制了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和相關宣傳工作開展。

公共法律服務作為基層政府化解基層矛盾的重要抓手,要建立保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運行的長效機制。首先,制度體系完善。一要明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上報等環節的責任主體,堅持“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搭建基層社會治理的部門合作機制。二要強化過程監管機制,建立健全以服務對象的滿意度為主要反饋內容制定考核標準,實行規范化的考核機制,優化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供給質量。三要優化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機制,確保公共法律服務經費專款專用,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室制度和村(居)法律顧問制度的有效運作。其次,財政保障法治化。以法律形式明確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構建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以社會各界公益性捐贈、資助為輔的多渠道經費籌措機制,提高單項法律服務人均補貼力度,保障公共法律服務的持續精準供給。 

[責任編輯:楊凡、武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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