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07-01 14:11:07
7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這是張曉明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情況。 新華社記者 金良快 攝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1日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在回答記者有關“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具體定義問題時,張曉明作上述表示。
張曉明說,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于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勾結的表現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要構成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后面列了五種行為,要和這五種行為掛鉤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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