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9日訊 1月19日,閃電新聞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信息網了解到,百度公司在2019年1月份即收到要求“刪除侵權作品”郵件后,未及時采取刪除或封停措施,因此被判賠償字節跳動公司40元。
判決書顯示,兩家公司侵權糾紛涉案作品為《海賊王辟謠:有人謠傳紅發是天龍人,所謂的證據堪稱可笑!》。根據原告字節跳動提供證據顯示,該作品于2019年1月3日發表至頭條號。并且,“頭條號”運營主體字節跳動公司已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但被告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百家號”中使用涉案作品,在接到原告通知函后,仍未刪除涉案內容,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時,原告提交證據顯示,字節跳動公司按照《百家號侵權投訴流程指引》要求,曾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1月21日、1月22日、1月23日、4月25日、4月26日向侵權投訴郵箱發送著作權投訴材料,要求刪除涉案作品。但直到2019年10月28日,涉案侵權賬戶才被封停。
因此,字節跳動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在百度首頁和報紙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說明,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1萬元。
但被告百度公司認為,字節跳動公司僅享有涉案作品維權權利,并未獲得授權。且字節跳動在向百度發出投訴通知時,未獲得實體權利,因此字節跳動發出的通知不構成合格通知,百度也未收到相關投訴郵件。此外,百度公司認為,百度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無侵權的主觀故意,且百度在收到本案之外的投訴材料后,已對涉案賬號進行封禁,因此百度不同意字節跳動的訴訟請求。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字節跳動提交的《授權確認書》,可以證明字節跳動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維權權利,且可以借此確定涉案作品的授權期限。百度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確實存在涉案作品,但涉案作品系第三方用戶上傳,百度僅提供信息網絡存儲服務,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不構成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確認,字節跳動于2019年1月8日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向百度發送下架涉案作品的通知郵件。且涉案郵件中包含涉案侵權文章名稱、鏈接及授權文件,符合有效通知構成要件。因此,法院認定字節跳動公司已進行有效通知,百度收悉涉案郵件后,未及時采取刪除或封停措施,具有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所以,百度應該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由于字節跳動未能證明其經濟損失及百度的違法所得,法院將考慮百度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此外,字節跳動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相關公證費等合理支出,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至于字節跳動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認為,賠禮道歉是針對權利人的人身性權益遭受侵害后給予的精神撫慰;字節跳動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財產性權利,因此無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
綜上,法院判令百度賠償字節跳動40元,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