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網
2021-02-09 17:16:02
一歲一禮,
一寸歡喜;
笙歌間錯華筵啟,
喜新春新歲。
新春伊始,
《法條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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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歲歲事相似,歲歲年年“貨”不同。今年,全國人民積極響應疫情防控號召,紛紛選擇就地過年。雖然少了團聚,但熱情不減。
攜一縷馀香在此,盼千萬游子歸時。思鄉心切,買辦年貨為掛念之人郵回去成為了人們寄托思念的最佳選擇。可火爆的線上購物,卻頻頻出現“翻車”慘劇。那么,網絡直播促銷、產品質量不合格,應該找誰負責?商家虛假宣傳、賣假欺詐,又該如何維權?本期《法條來了》,法條君邀請到了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張韜律師來為大家解疑釋惑!
牛年大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第二款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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