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商報
2021-08-26 10:48:08
原標題:專家解讀醫師法四大亮點
來源:成都商報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已經施行了20余年的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
記者注意到,新發布的《醫師法》亮點頗多,醫師們和群眾廣泛關注的問題也在該部法律中得到了回應。例如,給予醫師“超說明用藥”裁量權、明確“多點執業”相關規范、立法確認“醫師在公共場所施救造成受助者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過度檢查、過度治療”被明確禁止……
8月23日,記者專訪了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和萬科公共衛生健康學院教授王晨光和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王晨光和鄭雪倩為法律和衛生交叉領域深耕多年的學者和從業者,他們為我們解讀了《醫師法》幾大亮點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深刻內涵。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嚴雨程
專家解讀《醫師法》四大亮點:
鼓勵“多點執業” 推動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實現醫療服務均等化
《醫師法》第十五條: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王晨光指出,多點執業問題在法律中雖然沒有明確用這幾個字,但是其鼓勵和支持多點執業的法律傾向非常明顯,實際上也是把醫改以來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律,依法推動多點執業,從而進一步推動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根據該法規定,多點執業也有明確的方向,即要以一個醫療機構為主要執業場所,鼓勵在對口醫療機構中、在醫聯體內部、尤其是在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體系框架內進行多點執業。多點執業不是鼓勵個別醫生純粹為個人收入而“滿天飛”,而是基于我國公立醫院為主的特點,通過多點執業進一步優化醫療資源,加強特色和重點醫療團隊的建設,尤其是要符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推動基層的醫改措施。
鄭雪倩告訴記者,該條款的本意是希望鼓勵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從而實現醫療服務的均等化,而不是鼓勵醫師到處“飛刀”做手術,“它是希望醫師能去到農村,去到地方醫院去基層,不是都在各個醫院去當主任。”
但是鄭雪倩表示,多點執業的推進目前還存在一些現實矛盾,比如目前醫師的人事關系制度決定了,醫師作為“單位人”,獲取執業資格和執業地點合二為一,必須受自己的第一個執業單位管理,“可能有些醫院的院長就會不想讓本院的大夫外出執業,因為這可能會導致管理難度增加,影響本院醫療服務水平等等。”
鄭雪倩強調,雖然這種現狀可能會對多點執業產生一些影響,但是改革畢竟還是需要一步步來,不能步子邁得太大。
公共場所自愿施救免責
非常有必要,實踐中存在很多醫生被受助者反訴的情況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王晨光告訴記者,在公共場合提供緊急醫療救助,首先是彰顯了醫師生命至上、救死扶傷、大愛無疆的職業道德;在公共場合提供緊急醫療救助正是出于這種職業道德而提供的無償幫助,與在所屬醫療機構中履行職責,提供醫療服務有所不同,不是職業上所要求的義務,而是一種出于職業道德而提供的無償幫助;其次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專業服務,具有一定的風險,這是現在醫學解決不了的問題,同時在緊急狀況下提供服務,缺少醫療機構內的必要設備和藥物,這種風險也更大些。
王晨光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免除其因提供無償醫療服務造成被救助人損害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符合情理,符合這種特定情況下醫療服務的特點和醫學規律,也符合我國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此次將其上升為法律,免除醫師在公共場所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而可能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非常有必要。這一規定為醫師出于職業道德,在公共場所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免除了不必要的顧慮,也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將產生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鄭雪倩則告訴記者,在過去的實踐中,有很多醫生都遭遇過在公共交通工具乃至公共場所搶救患者,但是救治效果不佳時反被患者家屬起訴的情況。
“可能大家認為,普通人救助可以免責,但是醫護人員不可以免責。因為大家覺得就算在公共場合,也要按醫護人員的義務來對他們進行要求。”鄭雪倩表示,盡管民法典中已經提過了“救助者免責”,但在《醫師法》中再次強調依舊具有很大意義。
規范“超說明用藥”
是給臨床醫師有限制的裁量權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
王晨光對此指出,這是首次在法律層面針對“超說明書用藥”加以規范,但它有幾個前提條件,即沒有更好的治療手段和現有藥物無效,同時要取得患者明確的知情同意,雖然藥品說明書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有相應的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可以超說明書用藥,也符合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的基本精神。同時醫療機構也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對于醫師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其中有循證醫學證據,是指該藥上市后臨床使用的情況和療效能夠作為證據證明,超出說明書范圍的用藥能夠對某種沒有更好藥物和治療方案的疾病,產生有一定效果或潛在效果,符合這種循證醫學證據的條件才能夠使用。同時該法還規定了“合理用藥”的基本原則,包括第29條提出的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第22條規定的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等規定。
“實際上,各國在醫療服務中都賦予臨床醫師一定的超說明書用藥的裁量權。而在我國的醫療服務中,在一定范圍內的超說明書用藥也是臨床醫師的權限。此次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從法律上加以規范,其前提條件更清晰了,保證用藥合理、安全的制度也更明確了。”王晨光總結說。
鄭雪倩告訴記者,我國的藥品說明書具有一定法律地位,但是其內容可能具有滯后性,比如有些藥物可能在實踐中存在一些超出說明書內容的功效,但是藥廠并不會有很大動力去修改藥品說明書,這個時候就需要醫師基于實踐、經驗和循證醫學證據去判斷,是否要超說明書用藥。
“比如廣東藥學會目前就已經頒布了第二版的超說明書用藥規范指南,列在指南中的藥物現在已經有幾百種了。”鄭雪倩表示,《醫師法》此次將超說明書用藥進行明確,等于賦予了醫生們一個有限制的權利,這個限制就是要患者知情同意和存在循證醫學證據。
禁止過度醫療
或可由專家和同行共同評定是否“過度”
《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王晨光告訴記者,這條也是此次《醫師法》的亮點之一,因為該條把群眾反映大的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也都納入了禁止范圍內,不僅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相應規定一致,回應了社會民眾的呼聲,而且也對進一步規范醫生執業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該法一方面要保障醫師的職業環境保障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對執業服務提出了更高的嚴格規范。
鄭雪倩表示,對“過度治療”進行禁止,是因為百姓的呼聲確實比較大,有一些百姓會揣測醫師是否為了掙錢對患者進行了不必要的、過度的檢查和治療。對此立法進行威懾,確實會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但是鄭雪倩表示,對于“過度醫療”的說法,其實有一些醫師也存在疑義,因為“過度醫療”目前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在邊緣不清的情況下醫師們自己也很難掌握“過度醫療”的界限。
“我覺得相比關注法律用了什么詞,更重要的是關注由誰來判斷‘過度醫療’。不過《醫師法》這次使用的‘不必要’,跟民法典形成了銜接,比較符合中國的現狀和客觀,還是比較合適的。”
鄭雪倩表示告訴記者,或許可以由專家和同行來進行共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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