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2024-05-25 21:38:05
原標題:轉賬“520”“1314”屬于彩禮嗎?
來源:?央視網微信公號
原標題:轉賬“520”“1314”屬于彩禮嗎?
來源:央視網微信公號
近些年來,因為“高額彩禮”“天價彩禮”引發的婚戀糾紛越來越多,大家對于這類現象的討論也非常激烈。高額的彩禮到底帶來了哪些困擾?在婚姻關系破裂后,彩禮到底該不該退還呢?又該怎么個退法呢?
離婚了,高額彩禮能退還嗎?
吳先生與李女士二人是陜西安康旬陽市某小鎮的村民,2020年兩人經媒人介紹確立了戀愛關系,兩年后的2022年10月,兩個年輕人在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并舉辦了婚禮。按照當地習俗,在結婚之前,作為男方的吳先生分多次給付李女士及李女士親屬紅包現金,而女方李女士則準備了價值一萬元左右的家具作為嫁妝。
旬陽市人民法院趙灣人民法庭庭長 劉磊:農村的習俗就是女方到男方的家里看他的家庭情況,從看家開始,男方就按照習俗交給女方看家費用,按當地習俗給了6萬塊錢。給她的父母各2萬。當時還給了女方妹妹1萬塊錢,這就是咱們當地俗稱的彩禮。
此外,加上吳先生在婚前贈予李女士的三金及其他禮金,截至舉辦婚禮之前,吳先生共計花費20余萬元。然而實際上,吳先生的家境并不寬裕,但為了能夠順利完婚,他只能想盡辦法湊錢。
由于在外務工的時間不長,吳先生個人并沒有攢下太多積蓄,在借款十幾萬的情況下,剩下的錢大部分都是來自他父母多年的積蓄。然而當辦完婚禮一年多的時間之后,他和自己的新婚妻子李女士就因為感情不和,鬧起了離婚。
原來,由于婚后生活壓力較大,吳先生與李女士二人在辦完婚禮的十天之后,就選擇分別去往不同的地方務工,長期分居。隨后的日子里,兩人之間逐漸出現一些矛盾,在未更深入培養婚后感情的情況下,矛盾越鬧越大,直至無法調和。今年2月26日,李女士來到法院起訴離婚。
調解過程中,吳先生要求李女士退還彩禮錢,法院是否會支持他的這一訴求呢?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經調查發現,吳先生家境較差,為湊齊這20萬元的彩禮錢,曾大量舉債,20萬元中,有14萬左右的錢款是借來的,其余的錢中也有大部分是其父母多年的積蓄,且吳先生母親身體患有心臟病,后續治療還有可能需要大量花銷。最終,在今年的3月5日,經法院調解之后,李女士同意退還彩禮。
彩禮返還有哪些原則?
退還比例該如何認定?
通過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當彩禮額度超出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時,應當支持當事人退還彩禮的訴請,那么在此類案件中,什么情形下,接受彩禮的一方應該全部返還呢?返還的比例又該如何確認呢?我們再來看一起案例。
同在2022年,在安康市往南300公里外的渭南市蒲城縣,蘇先生和楊女士兩人于當年3月份登記結婚,然而僅4個月之后,兩人之間的感情就出現了破裂。
蒲城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王珊珊:女方起訴離婚了,說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實在沒有辦法再過下去了。
然而面對楊女士的起訴離婚,蘇先生卻堅決不同意,即便他也知道這段婚姻已經難以為繼。
原來,為了這場婚姻,蘇先生付出了10萬元彩禮的經濟代價,而這筆錢對于他來說是一筆非常高昂的費用。
花這么多錢,得到的卻是只有短短四個月時間的婚姻,這讓蘇先生難以接受,因此才不想離婚。然而感情破裂的婚姻已經無法維系,不得已之下,蘇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前提是楊女士必須退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先生給付楊女士的10萬元彩禮,超出了蘇先生的經濟能力,這些錢已經對蘇先生的家庭生活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影響,應當認定為高額彩禮,理應退還。那么,蘇先生所要求的退還全部彩禮,法院能夠予以支持嗎?這里的退還比例應該如何認定呢?
蒲城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王珊珊:這個案子當中我們是綜合考慮到彩禮的數額,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還是比較短的,只有幾個月,然后女方還有一些陪嫁物在男方家里,結婚以后他們沒有生育孩子。
今年2月22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蒲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楊女士返還蘇先生六萬五千元彩禮。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焦玉珍:規定在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比例方面并未拘泥于法條主義作出呆板的規定,而是明確要綜合考慮彩禮金額、雙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的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當地風俗等等因素。這既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也更便于法官在具體辦案中對雙方利益的衡量。這樣也可以最大限度實現情理、法理、法度的平衡。
法院直播“退還彩禮案”
執行過程引關注
在現實案例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雙方在婚前并沒有約定彩禮金額,他們之間進行的轉賬或是贈送的禮物也沒有明確劃為彩禮的范疇,因此在感情破裂而起訴離婚時,對于究竟哪些財物應該被認定為彩禮就會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前不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退還彩禮”集中執行的直播,其中一起案件吸引了許多網友圍觀。
車某和王某相識于2021年7月份,隨后戀愛并產生結婚的想法,自2023年3月開始,車某陸續通過微信向王某轉賬共計20余萬元。雙方結婚登記前一日,車某又為王某購買了三件首飾,共價值52187.9元。2023年5月12日,雙方在湖南長沙登記結婚。
寧鄉市人民法院法官 張樹:結婚之后雙方也沒有在一起,馬上車某就回到了上海。回上海之后車某就一直微信聯系王某,就是要求王某到上海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王某是一直回避這個問題,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一直是問車某索要錢財。
此后,兩人之間又出現其他諸多矛盾,車某感覺兩人感情破裂無法彌合,便來到法院起訴離婚,原告車某要求被告王某返還全部彩禮。
然而本案中卻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原來法院經過審理后發現,原被告雙方在婚前沒有明確約定彩禮數額,車某在婚前分多次轉賬給王某的20萬元,也并未明確冠以彩禮的名義,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車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呢?在未約定彩禮數額的情況下,彩禮的范圍又該如何認定呢?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此有著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寧鄉市人民法院法官 張樹:我們在審理之后認為,因為王某一直對車某索要錢財,而且車某在王某要求與他分手或者是不愿與他領證這種前提下,車某陸續地向其轉賬,想要挽回這些情況,我們對于這些轉賬錢款的認定,都認為是車某以結婚為目的的這種贈與。當然,其中這些特殊數字,比如“5200”“1314”“520”這種金額,我們一般是予以剔除的。
此外,在兩人登記結婚的前一天,車某還曾購買金銀首飾及名牌包等贈與王某,法院認為,這些也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當屬于彩禮的一部分。2023年11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要求王某退還車某彩禮25萬余元,并返還名牌包一個。判決后,王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今年3月,車某向法院申請了執行。執行當日,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車某提供的線索前往了被執行人王某的住處找到了王某本人,同時組織了車某當面與王某進行溝通。
在法院,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以金項鏈作價2萬元抵扣了本案的案款,加上法院凍結的王某銀行賬戶內的存款32500元,車某當日領取案款52500元。此外,王某在執行立案后,經法官通知退還了彩禮中價值25600元的名牌包一個。
寧鄉市人民法院院長 唐珍枝:審判實踐中,我們會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涉彩禮糾紛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借婚姻索取巨額財物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讓不勞而獲者寸步難行。對一般彩禮糾紛,結合本地習俗,合理確定彩禮范圍,旗幟鮮明地反對高額彩禮,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在這三起案件中,彩禮對于當事家庭來說都不是個小數目,甚至超出了承受能力。雙方結婚后短則幾月,多則一年,因為感情不和走向離婚時,彩禮都成為雙方爭執的一個重點。為什么這會成為矛盾重點?彩禮到底應該是怎樣的呢?
在一些網絡平臺上,搜索“彩禮”二字,會彈出多個相關話題,其中多起因高額彩禮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甚至刑事案件更是引人注目,大家對于此類現象的討論也非常激烈。
激烈討論的背后,是公眾對于彩禮本質問題的反思,彩禮應為“禮”還是“利”?
據資料記載,彩禮早在我國周朝時期就已經出現,又稱聘禮、聘財等,是在婚前由男方給付女方錢財或禮物的一種形式。在最開始的時候,彩禮的形式并不只是單純的金錢,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其內涵漸漸地從此前禮節性的象征意義演變成后來男性經濟實力的展現。
西安交通大學性別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 靳小怡:在先秦時代它是象征意義上的一些禮品,比如說像鹿皮、大雁,但是到了兩漢以后,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升,這個時候就更多地出現了把彩禮從過去的一些禮儀上的標志性的一些禮品變成貨幣,所以彩禮在兩漢以后越來越興盛了。
專家表示,彩禮作為沿襲幾千年的一項婚姻禮俗,其本質應該為“禮”而非“利”,高額彩禮的出現,是因為忽略了彩禮中的禮,轉而強調彩禮的貨幣化形式,當彩禮的禮節屬性被弱化、物質屬性被增強之后,問題也就隨之出現。
西安交通大學性別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 靳小怡:我們說天價彩禮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后果,就是因婚返貧、因婚致貧的問題。這在農村的鄉村治理當中也是我們一再談到的問題,不能為了結婚而搞垮一家的經濟生活。
實際上,為整治高額彩禮現象,避免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我國在法律制度層面一直在不斷更新完善。
我國195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就有相關規定。而后新修訂版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都對“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內容進行了保留。
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點名“天價彩禮”,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到:對婚喪陋習、天價彩禮、孝道式微、老無所養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
2020年5月,民政部印發《關于開展婚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開展對天價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的整治。并先后分兩批確定了32個全國婚俗改革實驗區。
農業農村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國家多部門也陸續發布涉彩禮問題的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
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其目的就是為了遏制高額彩禮,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很多彩禮糾紛案例中,禮金對于當事家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有的還超出了個人和家庭承受能力。婚姻,本是為合兩姓之好。擁有幸福美滿的婚姻,是男女雙方組建家庭的共同意愿,也是父母共同的心愿。但是,變味了的高價彩禮、天價彩禮,反而成為負擔,甚至讓一些家庭出現“一人結婚、全家負債”的局面。樹婚嫁新風,除了遵規守法,更重要的,是回歸本質,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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