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4-29 18:20:04
廣西新聞網桂林4月29日訊(通訊員 余作才 謝斌)4月26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陳某、王某兩名犯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與劉某方、何某豪(另案處理)商量出資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劉某方、何某豪負責聯系制毒技師,王某負責尋找制毒場所、聯系購買制毒原料鹽酸羥亞胺,并通過王某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借用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荔城鎮田嶺村一養雞場作為制毒場所。
同年6月初,劉某方、何某豪購得一批鹽酸羥亞胺等制毒物品,由王某安排王某庭等人搬運至上述養雞場。同年6月8日,劉某方、何某豪安排何某權,以及林某華等4名制毒技師(均另案處理)從廣東省惠州市來到荔浦。王某將林某華等4名制毒技師送到養雞場制毒,并安排王某庭等2人負責望風、清理制毒現場及提供飲食。
同年6月12日,王某分得部分制造出的氯胺酮,并分藏在其租住處、轎車內及交由王某庭保管,其余制造出的氯胺酮由劉某方等人駕車運至廣東省惠州市半島一號小區劉某方所租的1003室。
同年7月,劉某方將未販賣的部分氯胺酮交由何某權藏在惠州市惠東縣白花鎮莆田村森木屯一魚塘附近的平房。后民警從王某的租住處及轎車內分別查獲氯胺酮3304.2克和6026.87克,從王某庭住處查獲氯胺酮3088.78克,從上述魚塘邊平房內查獲氯胺酮2602.5克。
2015年5月,被告人陳某為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安排冼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尋找制毒場所,并安排冼某將制毒原料和工具運到制毒場所,后因事情敗露又安排冼某轉移制毒原料和工具。
同年7月中旬,陳某通過冼某得知王某在荔浦縣荔城鎮田嶺村有一制毒點,便與王某商量使用該制毒點。王某提出向陳某購買2袋鹽酸羥亞胺并要求幫其制成氯胺酮,陳某同意后,王某分次支付給陳某23萬元。王某隨后安排王某庭去借用上述該養雞場。
準備好制毒原料鹽酸羥亞胺后,陳某通過他人雇請了5名制毒技師(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來到荔浦。其間,陳某、王某安排冼某、王某庭等3人運送制毒工具及部分原料到該養雞場。
同年7月21日晚上,陳某、王某分別駕車將上述5名制毒技師及制毒原料鹽酸羥亞胺運到養雞場,制毒技師負責具體制毒,冼某負責聯絡并在現場制毒。王某安排王某庭等人負責放哨和制毒技師的飲食。后民警在養雞場內查獲氯胺酮372100克和一批制毒工具、化學品。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陳某、王某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陳某、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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