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5-31 17:28:05
圖為庭審現場。廣西新聞網通訊員 馮奕攝
廣西新聞網崇左5月31日訊(通訊員 馮奕)崇左市江州區馱盧鎮馱柏村某屯的部分村民,看到不少撈沙船在左江河段上撈沙,十分眼紅,便打起這些撈沙船的主意,多次對撈沙船的老板進行敲詐勒索財物,獲取不義之財。5月30日,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何某郭、何某甫、梁某東、陳某永涉嫌敲詐勒索撈沙船老板案件。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何某郭等4人以被害人李某軍、農某華等人在江州區馱盧鎮馱柏村某屯左江河段撈沙為由,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軍、農某華等人財物。其中何某郭、何某甫、梁某東、陳某永共同多次敲詐李某軍人民幣13000元、敲詐農某華人民幣5000元;何某郭、何某甫還一起敲詐被害人陳某文人民幣600元、銀某人民幣1000元、王某林人民幣1500元、楊某人民幣3900元、任某力人民幣1500元;何某郭獨自敲詐蒙某震45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郭等4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等手段,多次威脅撈沙船老板索要財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被告人何某郭、何某甫、梁某東、陳某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對4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了自己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并對公訴機關指控敲詐勒索罪的罪名及事實沒有意見。
因案情重大且復雜,合議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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