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3-01-07 18:32:01
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7日訊 近日,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十條”(試行)》,部署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和宣傳推介工作。
《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十條”(試行)》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革命文物重要論述為指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黨中央、國務院和山東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為依據,立足于解決革命文物保護、管理、運用的難點和堵點。系統全面、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做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實施宣傳《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十條”(試行)》的目的,在于進一步強化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剛性要求,提升全社會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重視程度,引導廣大群眾自覺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水平。
下一步,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將指導各地結合革命文物展示,講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在各類空間、媒體、平臺廣泛開展《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十條”(試行)》宣傳推廣;結合文藝演出、非遺展示、展覽展會等,融入典型案例、特色做法、主題活動,推進《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十條”(試行)》進社區、進農村、進軍營、進企業、進景區,確保宣傳推介貼近群眾,發揮效能。
《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十條”(試行)》
1.應保盡保、科學保護,不得搞建設性破壞。
2.合理劃定保護范圍,不得擅自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3.依法報批,修繕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邊報邊修,新建改擴建革命紀念類設施不得未批先建、邊批邊建。
4.革命文物類保護單位盡可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5.革命文物類保護單位盡可能對外開放,道路通達串聯,不得修而不用、一鎖了之。
6.正確使用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積極履行修繕保護責任,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損毀。
8.依法進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買賣。
9.科學合理設計展館展陳,不得貪大求洋。
10.嚴謹準確評價革命歷史事件、會議、人物,不得任意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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