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1-15 18:30:11
齊魯網濟南11月15日訊 在今天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負責同志解讀了《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了“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每5年至少調整1次”。確定調整期限為5年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有利于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我省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2013年在全國率先建立起了統籌城鄉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取得快速發展。截至9月底,全省4536萬人參加居民養老保險,1515萬人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先后6次(包括國家2次提高)提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翻了一番多,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18元,高出國家標準30元。適時適度提高基礎養老最低標準,有利于推動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促進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
二是有利于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眾。考慮到5年是一個經濟社會發展期,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度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不斷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要,提升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有利于體現制度的科學性。5年至少調整1次,既明確了制度安排的約束性,又體現了靈活性。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調整,需要綜合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統籌考慮我省財力狀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確定調整的幅度和頻次,合理引導社會預期。
閃電新聞記者 馬銳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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