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6-06 20:11:06
齊魯網6月6日訊 2019年高考明日開考,相信很多考生已準備就緒,蓄勢待發。每逢臨近考試,除了備考秘笈、押題寶典,還有一些考生會動些歪腦筋,想走一些捷徑,比如說作弊。
正面“橡皮”,反面“答案顯示器”。
手表作弊裝置
藏在鞋子里的收發裝置
高科技作弊眼鏡
在上述高科技作弊器材中略顯樸實的自制瓶子作弊器
作弊成功率有多少暫且不表,但今年將開啟最嚴監考,執行最強懲治辦法!
為了嚴肅考風,山東省教育廳印發了《關于從嚴治考切實加強教育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形成“不想作弊、不能作弊、不敢作弊”的考試安全長效機制,切實維護教育考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其中明確,加強考試過程管理。1.考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排除一切考試風險。2.考中,實行封閉區入口和考場入場兩次安檢制度,嚴禁考生攜帶書包、手機、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物品進入封閉區,對再次入場的考生必須要重新進行安檢。3.考后,對考試監控錄像進行分級抽檢,發現違紀作弊、考務管理等問題,倒查追查監考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懲治考試違法違規。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該科考試成績”、“報名所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等相應處理。將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為,通報學校,記入其綜合素質評價檔案,2年內不再發生考試作弊行為的,可將記錄從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刪除;將成年考生的作弊行為,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特別提醒想攜帶或者使用作弊器材的學生,《通知》已經為這種行為定性為作弊了!
通知明確,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攜帶或使用作弊器材,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考生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如果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無論開機與否,只要帶入考場,就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成績無效。
關于考試違紀,嚴重者是要入刑的:
一是嚴肅處理考生違紀作弊。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違紀作弊行為的考生,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該科考試成績”“報名所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等相應處理。將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為,記入其綜合素質評價檔案,2年內不再發生考試作弊行為的,可將記錄從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刪除;將成年考生的作弊行為,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同時,把作弊考生情況向其所在學校或單位通報,在校學生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在職考生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追究監考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
監考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如下7種情形之一:安檢不規范、不認真致使考生將手機、電子設備等違禁物品帶入考場的;未發現考生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實施作弊的;未及時制止和處理考生違紀作弊的;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的;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答卷丟失、損毀、泄密的;參與考試作弊的;其他違反監考管理規定的,屬失職瀆職行為。招生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追究考點管理混亂責任。
考點有如下5種情形之一:考場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的;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答卷丟失、損毀、泄密的;考試中出現重大考試事故的;其他違反考點管理規定的,屬主考、副主考失職瀆職行為。招生考試機構應當通報考點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考、副主考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追究考區治理不力責任。
考區有如下4種情形之一:發生2個(含)以上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各有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發生重大考試事故,造成惡劣影響,形成重大輿情事件的;考試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出現管理事故的;其他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屬考區負責人失職瀆職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考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倒查考風考紀教育管理責任。
將考風考紀作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立德樹人和教育管理水平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出現作弊情況較多的學生所在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撤銷已獲先進稱號、核減招生計劃等處理,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對轄區內多所學校出現較多作弊學生情況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約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責問責。
如果這些嚴格的防作弊手段和強力的懲罰規定,沒有勸退某些有想法的同學,那不如再看看這組數據。
近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發布山東省凈化考試環境嚴厲打擊考試作弊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通報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共偵辦考試作弊類犯罪案件19起,抓獲犯罪嫌疑人98人,其中刑事拘留69人,涉及春季高考、英語四級考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等多種國家考試活動;涉及罪名包括組織考試作弊、替考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等。同時公布了8起典型案件。
一、專升本考試(2起)
1、3月16日至17日專升本考試期間,臨沂公安機關偵破管某某等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在深圳、濟南、廣州、重慶、臨沂、濟寧、西安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依法查明,2019年山東專升本考試期間,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宋某某等人,將其開考后從作弊團伙非法獲取的答案,利用QQ、制圖軟件等,制造在開考前或開考三分鐘已有試題答案的假象,招攬作弊考生購買答案,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2、濱州公安機關偵破呂某團伙組織考試作弊案,在濟南、泰安、青島、臨沂、濟寧、南昌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呂某(男,33歲,山東滕州人)等人以經營某教育培訓機構為幌子,在2019年山東專升本考試開考前,招募考生預謀實施作弊并提供考試作弊器材,開考后通過雇傭考生偷拍發送試題,在場外組織人員答題并向考生推送答案,從中非法牟利,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二、春季高考(4起)
1、5月12日,濟南市公安機關將代替邵某參加春季高考的何某抓獲,該二人系朋友關系,在春季高考前夕,邵某為順利通過考試,聯系何某讓其替考。目前,該邵某、何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刑事拘留。
2、濰坊市公安機關偵破潘某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在濟南、濰坊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肖某某、陳某某等人在5月11日至12日春季高考考試期間,將手機帶入考場,后將考題使用手機拍攝并通過微信發送給犯罪嫌疑人丁某,該丁聯系他人做好答案發給潘某某,該潘再將答案發到微信群內或者單獨發送給相關考生,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3、煙臺公安機關偵破荊某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等人在5月11日至12日春季高考考試期間,將手機帶入考場,后將考題使用手機拍攝并通過微信發送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及張某,該二人做好答案后將答案發到微信群內或者單獨發送給相關考生,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4、5月14日,泰安市公安機關根據教育部門移交線索,成功破獲山東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張某組織考試作弊案。經查,該張某收取每名考生輔導費用2萬元后,從山東另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陳某某處購得橡皮式作弊器材,交給作弊考生使用。5月12日,一考生在某校考點作弊時被發現,公安機關隨即介入調查,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陳某某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刑事拘留。
三、其他類(2起)
1、4月21日,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在調查一起全國高等院校體育專業招生考試作弊案時,根據作弊考生手機里的信息,順線偵查,一舉打掉一銷售考試作弊器材團伙,抓獲涉案人員2人,當場查獲橡皮式電子竊照器材12個。經查,該案犯罪嫌疑人從上線以每個7800元-120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作弊器材,先后賣給其10余名同學,非法獲利3900余元。
2、5月8日,臨沂市公安機關破獲王某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經查,今年3月以來,犯罪疑人王某某作為駕校教練,為幫助學員順利通過駕照考試,與犯罪嫌疑人張某磊、高某某合伙,每名考生收取2400至3000元不等的費用,幫助10余名作弊人員獲取無線電作弊設備,在交警部門組織的考試中為學員提供答案。目前,上述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附:山東省嚴厲打擊考試作弊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舉報電話、郵箱
除了公安部門,6月6日,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發布了考試作弊警示教育案例,提醒考生們誠信應考。
第一類:替考作弊
案例一:作為考試作弊的一種,替考好比作繭自縛、害人害己,不僅是弄虛作假、喪失誠信的惡劣行為,更是對考試公平公正、國家人才遴選制度的極大破壞。
劉某,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劉某通過網絡聯系萬某,讓萬某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并許諾給其好處費。2017年12月24日,萬某在濟南市山東大學興隆山校區考場內,代替劉某參加英語考試時,被監考老師發現其本人相貌與證件照片不符,后經監考老師核實,萬某代替劉某參加考試。
隨即,萬某被公安人員帶回接受調查。當日,劉某在得知萬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經訊問,二人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萬某、劉某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聯絡關于代替劉某參加考試的具體情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劉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判處萬某、劉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第二類:團伙組織作弊
目前,從我省偵破考試作弊案件中可以發現,考試作弊違法犯罪活動呈現出團伙化、網絡化、高科技化的新特點。
案例二:2019年3月16日至17日專升本考試期間,臨沂公安機關偵破管某某等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在深圳、濟南、廣州、重慶、臨沂、濟寧、西安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依法查明,2019年山東專升本考試期間,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宋某某等人,將其開考后從作弊團伙非法獲取的答案,利用QQ、制圖軟件等,制造在開考前或開考三分鐘已有試題答案的假象,招攬作弊考生購買答案,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案例三:2019年3月16日11時許,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接市招考辦報警稱,在濱城區考點參加專升本考試的考生張某在考試過程中使用作弊器材,其上線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濱州市公安局對此高度重視,成立由市公安局相關支隊與濱城分局業務骨干組成的專案組開展立案偵查。山東省公安廳網安總隊派出業務骨干組成工作組,赴濱州對案件偵查工作進行支援。經過晝夜連續奮戰,專案組相繼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16名。
經查,以呂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謀取利益,在濟南以經營教育培訓機構為幌子,以提高考試通過率為宣傳口號,勾結某教育培訓機構,或以個人名義聯系考生,組織多人在3月16日、17日進行的山東2019年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過程中,使用密拍密傳設備實施作弊,社會影響惡劣。經查,某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培訓班輔導專升本考生,承諾協議班和定向保錄班學生若未通過考試退回部分輔導費用。該校校長董某、教務處劉某為減少退回費用、提高培訓學校專升本通過率,遂聯系犯罪嫌疑人呂某為多名考生購買考試答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四:煙臺公安機關偵破荊某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等人在5月11日至12日春季高考考試期間,將手機帶入考場,后將考題使用手機拍攝并通過微信發送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及張某,該二人做好答案后將答案發到微信群內或者單獨發送給相關考生,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三類:培訓機構提供作弊器材作弊
案例五:2019年5月14日,泰安市公安機關根據教育部門移交線索,成功破獲山東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張某組織考試作弊案。經查,該張某收取每名考生輔導費用2萬元后,從山東另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陳某某處購得橡皮式作弊器材,交給作弊考生使用。5月12日,一考生在泰山學院考點作弊時被發現,公安機關隨即介入調查,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陳某某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刑事拘留。
第四類:培訓學校教師組織作弊
案例六:今年5月,濰坊市公安局偵破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審16人。
5月12日,在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春季高考期間,昌樂考場監考老師通過視頻監控發現,新城中學93號考場有人利用手機進行作弊。濰坊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赴現場處置,經過初步偵查,確定這是一起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案件,便組織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進行立案偵查。專案組迅速組織警力開展偵破,一舉打掉以丁某、肖某、潘某為首的組織考試作弊團伙。經查,自2018年8月份以來,水源教育培訓學校學生肖某多次預謀在2019年考試期間實施作弊,并匯報給班主任丁某,丁某承諾提供幫助并要求找中間人潘某進行試題和答案的接收、轉發工作。
今年5月7日,肖某組建“王者上分隊”作弊微信群,群內成員共16人。該群成員多次在群內交流作弊細節,并共同出資給潘某,用于考試作弊期間的住宿、打車、吃飯等費用。5月11日、12日考試期間,潘某在微信群內接收到考生杜某等人拍照傳出的試題并轉發給丁某,丁某組織本校多名老師答題,答完題再由潘某通過微信或短信,將答案發送至微信群內或群發短信至涉案考生。此案犯罪團伙組織體系完整、涉案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成功告破,有力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護了廣大考生的切實利益。
目前查獲的作弊拍攝設備有眼鏡式拍攝器、針孔攝像頭、手機等類型,接收設備有米粒式耳機、手機、骨感振動器、橡皮式接收器、筆式接收器、手表式接收器等類型。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對有違紀行為的考生,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對有作弊行為的考生,考生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或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如果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無論是否使用,只要帶入考場,就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成績無效。
案例觸目驚心,在此也真誠提醒廣大考生,請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信對待考試,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自覺抵制考試違法行為,誠信應考,避免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綜合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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