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2-09 20:38:02
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9日訊 閃電新聞記者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9日,山東省檢察機關對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共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30余件,目前,已批準逮捕4人。
據了解,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山東各級檢察機關建立涉疫情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對13類犯罪優先辦理,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快捕快訴。并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門的協作配合,聯合省高法、省公安廳、省司法廳下發《關于敦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同時,省檢察院還并與省公安廳建立涉疫情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件
涉危害公共安全類:
濰坊:奎文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張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濰坊市經濟開發區某某花園小區居民張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離開山東濰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于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
張某芳在返回山東濰坊后,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導致與其密切接觸和相關的某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所居住小區等場所49名人員面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全部被隔離觀察。
2月3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奎文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涉妨害傳染病防治類:
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提前介入魏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魏某某在妻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感染者后,其與女兒、岳母作為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期間,擅自駕車帶其女兒、岳母離開醫院返回住所,后三人均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感染者。1月27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市中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涉妨害公務類:
淄博:博興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張某甲、張某乙涉嫌妨害公務案
1月27日,博興縣店子鎮政府工作人員劉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該鎮某村對曾經途徑疫區的張某甲實行盯控。張某甲與魏某某發生口角。
該鎮管區主任和村委委員到達現場后,說明是鎮政府工作人員在進行防疫,張某甲仍與魏某某爭吵,后伙同張某乙對魏某某實施毆打,致其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微傷。1月28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博興縣檢察院提前介入。2月3日,該院對張某甲、張某乙批準逮捕。
濟南:萊蕪區檢察院批準逮捕鄧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2月3日,鄧某某出入其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時,因拒不佩戴口罩,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有關措施,與該公司疫情防控人員發生爭執,隨后對疫情防控人員進行毆打,在公安機關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鄧某某仍拒不執行,并毆打出警民警。當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萊蕪區檢察院提前介入。2月5日,該院對鄧某某批準逮捕。
聊城:拒不配合疫情管控、毆打民警,檢察機關依法對涉疫犯罪從快批捕
2月5日,高唐縣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壞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依法從快批捕。
1月27日下午17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酒后駕車回姜堂村,經過高唐縣魚丘湖街道周官屯村東路口。因該村為全面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封村,不允許外村人員進村,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不聽值班人員勸說駕車闖壞布標條幅,并口吐臟話。在魚邱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并到達現場后,崔某某不聽勸告,曾多次推搡處警同志,并用左手揮拳打了民警右眼角部一拳,民警遂將其治服帶回派出所。1月29日,高唐縣治安大隊以涉嫌妨害公務將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刑事拘留。
疫情發生以來,高唐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按照省、市檢察院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快速反應機制的要求,充分了解本轄區涉疫情刑事案件情況,并加強與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溝通,及時通報查辦涉疫情刑事案件情況。
本案發生后,高唐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于2月3日提前介入,就案件存在的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問題及接警記錄、處警民警身份證明、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被損壞防疫情橫幅、被毆打民警傷情等證據的收集進行了具體指導,并列出詳細建議。
公安機關采納全部建議,并于2月5日提請批準逮捕。
涉尋釁滋事類:
棗莊:薛城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張某某尋釁滋事案
2月3日21時許,張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汽車至大孫莊村村北防疫勸返點處無故滋事,對執行勸返任務的村民劉某進行毆打,后又對到場勸阻的村干部孫某進行毆打并開車撞擊,造成二人輕微傷。2月4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薛城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涉制售假冒偽劣口罩類:
青島:市北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張某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青島市張某某伙同肖某、周某將75000個假冒的3M口罩(非醫用)銷售給青島某醫藥公司,銷售金額約120萬元。2月5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查獲部分口罩,同日,市北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涉詐騙類:
棗莊:薛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張某某涉嫌詐騙案
1月28日,棗莊市薛城區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看到被害人通過QQ發布采購外科醫用口罩的消息后,向被害人虛構庫存14余萬個待售的醫用外科口罩,收取定金、貨款共計74500元后,將被害人QQ、微信全部拉黑。
1月29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次日,薛城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2月6日,該院對張某某批準逮捕。
平度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張某某詐騙案
平度市張某某與冠縣張某(在逃)預謀后,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人們急需口罩的心理,由張某某通過微信宣傳、電話聯系等方式冒充口罩銷售商、張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員進行詐騙活動,合伙騙取被害人購買口罩款人民幣4萬余元。
2月4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月5日,平度市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延伸閱讀:最高檢、公安部等四部門發文:依法嚴懲疫情期間七類涉醫違法犯罪
記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獲悉,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后,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當前,疫情防控處于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密切關注、嚴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范處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類將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包括(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的;(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并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證據。
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山東: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應機制 要求嚴懲13種犯罪
閃電新聞記者從山東省檢察院了解到,該院1月29日對外通報稱,為依法嚴厲打擊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山東省檢察院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應機制,明確該省檢察機關對13種涉疫情刑事案件優先辦理,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訴,從嚴懲處。
據通報,13種將被嚴懲的涉疫情刑事犯罪分別是:
1,利用疫情實施的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2,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案件;
3,利用疫情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案件;
4,盜竊、詐騙、搶奪、搶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資等犯罪案件;
5,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6,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或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的犯罪案件;
7,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編造、傳播謠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8,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犯罪案件;
9,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造成疫情擴散,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失職犯罪案件;
10,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醫護工作者實施的暴力行為、侮辱誹謗,或“醫鬧”等擾亂醫療場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11,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穩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醫、虛假廣告等直接影響群眾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12,罔顧病毒傳播危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案件。
13,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
同時,山東檢察院要求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打擊借機造謠滋事、惡意污蔑攻擊的不法行為,及時發現處置各類造謠、不實疫情信息。要積極開展源頭防控,注意發現食品藥品質量管控、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等領域存在的漏洞,及時發出檢察建議。
閃電新聞記者 王文龍 報道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