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4-23 15:05:04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3日訊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4月21日,山東省公安廳、青島海關、濟南海關聯合簽署《關于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辦法明確了山東省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適用對象和范圍,規范了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證據的收集與使用等程序,建立了海關和公安機關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案情通報、信息共享、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這將對山東省公安機關和海關依法行使職權,懲罰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健全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目的就是要進一步發揮公安機關和海關的職能作用,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強化法律的威懾力和執行力,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輸入。”青島海關法規處張術杰處長表示。
濟南海關法規處王東東處長表示,“這一辦法的出臺,將建立起海關與公安機關在國境衛生檢疫領域的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保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和綜合運用,形成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強大執法合力。”
據了解,當前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但國際疫情持續蔓延,防范疫情輸入壓力不斷加大,“外防輸入”已成為目前我國疫情防控的重點。兩關一廳建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系配合機制,將有力震懾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下一步,青島海關、濟南海關將繼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和辦案協作,依法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加大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震懾和懲治力度,堅決遏制疫病疫情通過口岸擴散傳播,鞏固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態勢。
海關與公安機關聯合提醒: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可能定罪入刑。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對于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亓子涵 通訊員 牛福靜 王冰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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