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5-06 15:13:05
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6日訊 5月6日上午,最高檢召開“狠抓‘三個規定’落實,筑牢廉潔司法‘防火墻’”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
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干部崔某插手干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礦罪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報告。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后,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匯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
處理情況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12月,趙某某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7月,劉某某、韓某某被市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案件評析
趙某某面對崔某多次干預插手彭某某案件的辦理,沒有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辦案的原則對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絕,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向上級院匯報工作時作不實匯報,使得被告人重罪輕判,同時也沒有按照規定對崔某干預插手案件行為進行記錄報告,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受崔某干擾案件影響,承辦該案的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承辦檢察官韓某某也沒有正確履行檢察職責,導致檢察機關沒有及時對該案提出抗訴。黨中央制定出臺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有關規定,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供了有力保障。檢察人員在面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時,不能屈從人情關系和工作壓力,要堅決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職,不讓干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就會受到嚴肅的查處。“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邪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閃電新聞記者 鄭雅馨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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