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26日訊 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山東法院買賣合同審判白皮書》,據《白皮書》顯示,近三年以來,山東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新收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態勢。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買賣合同商事糾紛案件84039件,同比增長13.63%,其中一審案件75801件,二審案件7040件,再審案件1198件;共審結83461件,同比增長3.64%,其中一審案件75084件,二審案件7218件,再審案件1159件;案件結收比為100.75%,高于同期商事案件平均結收比。根據統計,全省基層法院共受理一審、再審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75742件,占比為90.13%;中級法院共受理一審、二審及再審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7446件,占比為8.86%;山東高院共受理二審、再審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851件,占比為1.01%。
去年,全省各市新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差異較大。其中,新收案件數量前三位的城市分別為臨沂(10364件)、青島(10166件)、濰坊(8193件),該三個地區受理案件數量占全省受理案件總數的34.18%;收案數量較少的城市為棗莊(1579件)、東營(2172件)、威海(2272件)。
依據數據可以看出,目前山東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買賣合同糾紛數量逐年上升
從數據可以看出,山東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受理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且2020年度上升幅度明顯。第一,2020年,受疫情及整體經濟形勢影響,買賣關系中賒購、拖款現象普遍,因欠付貨款引發的糾紛增多;第二,雖然受疫情的影響,當事人無法出門立案或法院立案庭暫時關閉,但隨著網上立案的大力推廣,立案便利程度大大提高,并未實際阻礙當事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買賣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在制定合同之初彼此相互信任,制定的合同條款往往不規范,在交易過程中也未能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導致糾紛增多;第四,買賣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逐利性和冒險性,個別交易主體受誠信理念缺失、浮躁的社會風氣及不正確的價值導向影響,重利輕信思想明顯,導致交易風險進一步上升。
(二)買賣合同糾紛審理復雜化
受全省工商業產業發展影響,山東買賣合同所涉行業種類繁多。第一,山東省傳統制造業發達且行業眾多,涉及建筑建材、機械裝備、紡織服裝、煤炭貿易、鋼鐵貿易、石油化工等行業的買賣合同商事糾紛也相對較多;第二,在經濟轉型發展的過程中,隨著全省新舊動能轉換的不斷深入以及新興行業不斷發展,涉及光伏產品、環保設備等的買賣合同商事糾紛案件也在日益增加;第三,山東省各地市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均有大量不同種類的買賣合同糾紛產生,標的物從雞蛋、面粉到鋼鐵、石油,從服裝、首飾到車輛、設備,林林總總,不一而足。
受全省經濟快速發展影響,山東買賣合同糾紛審理內容呈現多元化。第一,由于各類商事主體之間交易繁雜,關聯交易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在審理一個買賣糾紛案件的同時還需要關注多個關聯案件,導致案件審理內容交叉化;第二,隨著網絡交易的日趨頻繁,由此引發的爭議也逐漸增多,審理內容不僅增加了電子證據或電子化證據的審查,而且該類證據認定難度大,導致審理內容范圍擴大化;第三,由于部分地市涉及機械裝備、新興行業等的個性化定制商事需求日益旺盛,為特定買方專門定制產品引發的商事糾紛也開始出現,非普遍化、類型化的爭議增多,導致案件審理內容個性化;第四,商事實踐中,多筆交易交叉且交易過程不留痕的情形時有發生,如當事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后,在實際履行時又發生多次交叉或關聯交易,但未及時變更書面合同,造成此類案件事實認定難度增加,導致審理內容復雜化。
受新興產業迅速發展影響,新類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斷呈現。從交易方式來看,雖然全省絕大部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所涉交易形式仍為傳統線下交易,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交易日趨頻繁,網絡買賣合同商事糾紛逐漸增多,新型線上交易產生的糾紛不斷被訴至法院,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諸多挑戰和壓力。盡管此類糾紛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與傳統買賣合同糾紛無異,但在合同主體認定、合同效力認定、電子證據認證等方面仍給司法審判帶來不少挑戰。
(三)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相對集中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雖然呈現多元化態勢,但爭議焦點依然相對集中。從全省情況看,買賣合同商事糾紛案件大多由賣方提出,訴訟請求主要為請求法院判決買方支付貨款并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究其原因,此類案件多因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加之“新冠肺炎”疫情來襲,企業面臨的資金壓力進一步增大所致,交易過程中不能及時支付貨款的現象時有發生。買方的抗辯主要集中在貨物質量和數量不符合約定、未收到貨物、付款條件未成就、貨款已支付、已超過訴訟時效等。因此,商事買賣合同糾紛的高頻爭點集中在欠付貨款數額的認定、損失及違約金的認定等方面。
(四)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撤訴率高
商場如戰場,瞬息萬變,商事交易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重視效率。當買賣合同出現糾紛時,通過法院訴訟往往耗時比較長,當事人通過調解盡快結束糾紛的愿望比較強烈。第一,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之間一般不會發生“非黑即白”式的激烈沖突,在貨款、違約金、損失等方面均有協商的余地,當事人也愿意通過出讓自己的部分利益達成和解。第二,有些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雖然出現了糾紛,但其之間往往是緊密的上下游關系或者長期交易關系,已經有了信任的基礎,從長遠利益的角度出發,當事人之間也愿意通過調解來繼續維持其之間的合作關系;第三,在商事交易發達的今天,各行各業都已經成立了行業協會,也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商事規則和交易習慣,通過行業協會的調解或者通過雙方自行協商撤訴的情形也比較常見。
(五)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集中出現
2020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從武漢迅速擴散至全國各地,各級政府紛紛采取各種措施積極應對,交通中斷、公共場所關閉、企業延遲復工等成為常態,這對買賣合同的履行產生了重大影響。當事人以解除買賣合同、減輕或者免除違約責任等事由起訴的商事糾紛已經開始集中訴至法院。最高院已經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但在審判中法官如何根據不同的案情正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和不可抗力依然是審理的難點。
依據以上特點,全省法院努力提升買賣合同審理水平,不斷改進與優化買賣合同審理方式,切實提高了買賣合同審理質效。
審判效率快速提升
全省法院通過網上立案、推進“多元調解+速裁”、加強審限管理等措施,有效壓縮了各環節的周轉時間,節約了訴訟成本。在用時方面,2020年,全省基層法院受理一審買賣合同案件平均立案用時1天,與2018-2019年基本持平;立案到分案用時4天,縮短4天;分案到開庭用時41天,縮短23天;開庭到判決平均用時21天,縮短26天。在成本方面,訴訟費平均數為3928.1元,比2018-2019年下降326.9元;執行成本2889.1元,標的額平均數為60.3萬元,增長了1.5萬元,訴訟費用和執行成本占標的額的1.1%。在司法程序質量方面,15天內結案的占比從2019年的9.1%上升至目前的29%,30天內結案的占比從2019年的22.3%上升至45.6%,從立案到判決平均用時67天,比2018-2019年平均用時縮短了53天。6個月審限內結案率98.1%,比2018年-2019年提高了9.5個百分點,1次開庭案件比例為45.3%,2次開庭案件比例為11.5%。
審判質量明顯提高
全省法院狠抓案件質量,通過深化理論調研、加強業務指導和案件研討等方式,不斷提高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質量。在發改率方面,今年全省買賣合同糾紛發改率為14.49%,低于2019年的19.36%和2018年的21.28%。在調撤率方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比例28.7%,但是調解比例還有較大提升空間,適用保全程序的案件比例為13.5%,超過2019年的2.9%。
此外,白皮書還發布了買賣合同糾紛的主要成因,用于企業提前規避風險。
合同當事人主觀原因
1.當事人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第一,部分當事人缺乏誠信經營意識,對不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標的物質量標準、交付方式等履行合同,個別當事人甚至利用部分不具備實力甚至負債累累的關聯企業、空殼企業與他人簽訂合同,逃避合同義務;第二,當事人在訂立與履行合同中往往缺乏法律意識,忽視對己方權利的主張與維護,時常出現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后,另一方當事人才開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情形;第三,由于法人組織大多重視對自己權利的行駛與保護,因而大多會簽訂較為規范的制式書面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買賣合同較法人而言有較大差異,多為口頭形式,無書面約定,規范性較差,在糾紛發生時往往欠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2.當事人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第一,部分企業對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選任不當、內控不力,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導致內部人員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引發糾紛,合同責任最終由公司承擔;第二,供貨環節不夠規范,在買賣雙方對賬單或其他單據憑證上簽字的人員身份往往不確定,即使是有關負責人簽字也時常出現授權不明確情形,發生糾紛后的表見代理、職務行為或實際買受人的認定經常發生爭議,導致合同履行主體難以確定。
3.當事人對合同審核不嚴格。部分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資質、權限、企業簽章等審查不嚴,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尤其是實際施工人、項目經理、項目部或者分公司、公司職能部門,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但加蓋的卻是技術專用章、資料專用章、檔案專用章等,相對方未對其授權與簽章進行進一步審查核實,引發矛盾糾紛。
合同內容原因
相當數量的當事人欠缺法律意識,對合同條款重要性認識不足,對合同約定并不做嚴格審查,或者雖有合同意識但訂立合同的能力欠缺,重要事項未約定或約定不明。這種情形直接導致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大量不必要的糾紛,進而訴至法院。具體情形包括:第一,部分案件中,當事人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或者未就重要內容作約定,發生糾紛后,缺乏裁判依據;第二,部分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條款理解發生歧義,易因此引發糾紛;第三,部分當事人擬訂合同時出現筆誤,因標的物數量、價格書寫錯誤常引發糾紛;第四,當事人之間存在多份合同,內容相互沖突,就應當履行哪一份合同產生爭議。
證據收集原因
當事人在商事交易過程中,保存與交易相關的證據資料的意識薄弱,導致訴訟過程中證據收集困難,事實難以查明。第一,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未留存相關書面材料、視頻資料,或者通過通信設備發送不易保存的語音等,導致訴訟中不能為其主張提供有力證據;第二,隨著科技的發展與通信技術的先進,當事人僅通過微信等通信設施協商相關事宜即達成買賣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但由于缺乏對相對方的了解,導致無法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且聊天記錄語言含義模糊、指代不明,甚至在聊天記錄中沒有任何對方的回應,導致無法證實買賣事實及相關交易細節;第三,部分當事人雖然在質量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但未留存相應證據,導致喪失求償權利;第四,有的當事人對出庫單、送貨單保管不當,對簽收人身份核實不到位,導致法院難以認定貨物已實際交付,或者僅依據其單方制作的對賬單等證據要求買方支付貨款,在買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導致已付貨款金額無法查明,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過分析出現的問題,這本《白皮書》也對市場主體提出了相關建議。
牢固樹立誠信經營理念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所有的競爭,歸根到底都是誠信的競爭。對于買賣合同當事人而言,誠信更是一種寶貴的無形資產,是買賣雙方能夠立足于現代商業大潮中所倚賴的資本價值中的核心成本。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買賣合同的締約、履行、售后等環節,均應堅守誠信經營理念,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供貨質量、交貨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憑證交付、安裝調試、質量保證等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還應當充分尊重各類買賣合同附隨義務和各行業的交易習慣,誠信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切實加強企業自身經營管理
一是建立科學的公司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內部法務部門或企業法律顧問與其他經營部門及企業派出機構之間的銜接與配合,保證買賣合同自簽訂之始就有法律專業人員全程參與,保障企業在買賣合同簽訂、履行、終止等環節中的合法權益。二是規范企業的用人管理。嚴格把握選人用人的標準,加強對分公司、項目部、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管理,嚴格控制對外職務或代理權限;加強企業人員的印章使用權限管理,防止出現各類企業公章混用、亂用、冒用等情形。三是做到交易過程全程留痕。要注意保存買賣合同簽訂、履行、協商、修改等環節的相關證明材料,做到信息明確、指向清晰;在具備長期合作背景的交易模式中,當事人還應注意定期對賬,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賬目混亂不清。
謹慎審查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買賣合同順利履行不僅需要當事人自身具有誠信的商業理念,還需要交易相對方具有較強的履約能力。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交易各方應充分利用各種信息渠道,了解相對方的履約能力:一是應充分利用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了解交易相對方的經營狀況,如股東構成、出資情況、經營信息、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對外授權等相關信息;二是應充分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查詢交易相對方的涉訴情況,如有無因違約等情形引發的訴訟案件、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異常經營或其他可能影響交易的情形等;三是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在合同簽訂之前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的中介機構,對交易相對方進行背景調查。
規范訂立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交易雙方應認真對待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是應盡量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并嚴格審查交易相對方的簽章、授權等形式要件;二是買賣合同的條款應語義明確,前后一致,尤其是在貨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貨物價格及價款支付方式、貨損風險負擔、貨物檢驗標準和檢驗期間等關鍵信息上應當約定明確,避免因對合同條款產生語義分歧而產生訴訟;三是切忌在合同上隨意涂改,確需涂改的,應當由雙方在涂改處簽章予以確認;四是應當特別注明特殊條款的約定,對樣品買賣、試用買賣等特種買賣的情形應在買賣合同中作出明確詳細的約定,避免因樣品質量、試用費用、合同解約后的責任承擔等問題產生爭議。
深入貫徹落實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條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綠色原則”。買賣合同各交易主體也應當切實遵守法律規定,將“綠色原則”作為基本行為準則,體現在交易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一是在買賣合同訂立階段,各交易主體應注重考慮如何充分發揮貨物的效用,避免因考慮不周訂立買賣合同,進而造成物資浪費,甚至產生環境污染等嚴重后果;二是在買賣合同履行階段,各交易主體應當考慮不同種類貨物的交付、接收等環節,尤其應當關注化學商品等特種商品的運輸、儲存等環節,避免浪費資源或因管理不當引發污染環境;三是在貨物交付后,如貨物存在有效使用年限時,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按照約定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貨物予以回收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