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7-01-06 08:22:01
蘇某搭乘出租車途中,突發急病,出租車司機王某發現后,將其送往了派出所,隨后,民警讓王某撥打120。但最終蘇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濟南歷下法院一審判王某和其所在的匯元出租車公司賠償18萬。
乘客反復把腳伸到擋位上
2015年9月11日上午10點55分左右,59歲的蘇某在濟南窯頭路銀座商城門口,搭乘了匯元出租車公司王某駕駛的出租車。蘇某稱要去北園派出所。
車開了沒多久,后排的蘇某把腳伸到了出租車的擋位上,王某便提醒他把腳挪開。隨后,他繼續沿著二環東路行駛,但不一會兒,蘇某的腳又放到了擋位上。他再次進行提醒,對方卻一言不發。王某回頭一看,蘇某面朝車窗,嘴角流出口水。他又多次詢問,蘇某還是沒有說話。
家屬稱病發時距醫院很近
意識到情況不對,王某就近趕往不遠處的第二公交派出所,讓民警幫忙看看。在民警提醒下,王某隨即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事后,據王某稱,救護車將蘇某拉走后,他到甸柳派出所做了筆錄,其間通過民警得知,蘇某沒有搶救過來,是突發心臟病猝死。
事后,蘇某家屬向歷下區法院提起訴訟,將王某和其所在的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33萬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蘇某親屬訴稱,司機發現蘇某突發疾病,應立即折返將病人送至武警醫院急救,或者立即停下車防止顛簸,并撥打120急救,但是王某卻拉著蘇某去了派出所。蘇某病發時距離武警醫院不到200米,如立即停車撥打120或者送往最近的醫院,或許能夠挽回一條生命。
出租車公司提出上訴
王某的代理律師認為,王某根據出租車駕駛員培訓常識,將蘇某拉至派出所,且撥打了120救援電話,盡到了全面救助義務。出租車公司稱,公司之前已對駕駛員進行了安全培訓。但是這種培訓相對簡單,在王某已盡正常救助義務的情況下,不應當再強人所難。
歷下區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各種因素,酌定被告匯元出租車公司、王某共同對蘇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30%的責任,死者蘇某自身健康原因系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楊某、蘇某作為死者蘇某的近親屬,有權要求被告匯元出租車公司、王某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被告匯元出租車公司、王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楊某、蘇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計183201元;駁回原告楊某、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匯元出租車公司提起上訴。1月5日上午,濟南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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