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2-12 08:00:02
1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推進科學、民主立法,《條例》規定,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
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吸收專家參與起草
據了解,此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關于法規名稱、關于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關于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關于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關于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關于完善立法程序、關于批準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等。
《條例》規定了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即“負責地方性法規實施的單位,應當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實施滿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
在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方面,《條例》規定,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關議案和建議;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并反饋情況;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條例》規定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為保障設區的市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在總結省人大常委會對濟南等三市報批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完善了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報請審查批準相關程序,增加了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撤回的規定。
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
《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出臺適應了怎樣的時代需求?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了解到,2001年通過的《山東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施行十多年來,對規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立法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和新問題。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門化傾向等現象。
為解決這些問題,2015年,中共山東省委出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重要舉措實施規劃,其中就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改進和完善立法起草以及審議機制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些都需要通過修改《山東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加以解決。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對地方立法體制機制做出了較大調整,賦予了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從而使我省有地方立法權的市由3個增加到17個。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2016年,是我省新取得立法權的市開始行使立法權的第一年,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的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數量陡然間大幅增加,2016年至今,經審查已提請常委會批準48件。
“及時將《山東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改為《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對于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增強立法針對性,推進立法精細化,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著重要意義。”該負責人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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