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7-03-17 16:13:03
青島新聞網3月17日訊(記者 朱穎)今天下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細則。細則從七大方面詳細規定了“限購”條件。3月16日起,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購房前,購房人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的,適用《通知》之前的政策規定。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均不擁有本市(六區四市,下同)戶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因在外地服役將本市戶籍遷出的現役軍人,均視為本市居民。對本市戶籍居民考取外地大專以上院校,其戶籍遷移至外地院校集體戶的,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學生證(原件)、集體戶口本人頁(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準。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自2017年3月16日起,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購房前,購房人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在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高新區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及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按上述規定到擬購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領取并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后,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對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五)政策執行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資格查驗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時應當收取《購房資格查驗證明》原件,并留存備查。
(六)政策執行期間,對不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并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登記。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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