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7-03-19 07:05:03
女孩玩耍被球架砸傷額頭
2014年7月,家住城陽一小區的張先生帶著未滿兩歲的女兒外出玩耍。當時小區公共場所里有一羽毛球架,孩子一個人跑到球架下玩耍,不小心碰了一下羽毛球網,結果意外發生了,因為沒有加以固定,球架倒了下來,砸在孩子的額頭上。張先生趕緊跑過去查看,發現女兒額頭上裂開一條口子,血流不止。其后,張先生帶著女兒跑了好幾家醫院進行治療。
張先生認為,事故發生場地位于小區內部公共開放區域,現場沒有放置專門的警示牌,四周也沒有護欄,最重要的是羽毛球架子沒有固定,嚴重危害到了小區孩子的人身安全。另外,作為羽毛球架的所有者,未能在使用完后把球架收起來,導致事故的發生,給孩子帶來巨大的痛苦,遂將小區物業和羽毛球架所有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損失。
法庭上兩被告各執一詞
對此小區物業表示,羽毛球架雖然位于小區公共場所,但不屬于物業所有,更不歸物業管理和使用,因此物業在該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小區物業認為,小女孩受傷的地點屬于球類運動場地,小區所有業主均可以在該場地打球,而且這樣的環境根本不適合兩歲孩子玩耍,作為孩子的父母,應阻止孩子在此地玩耍,物業對于孩子在球場玩耍而導致受傷的結果無法預知。同時,孩子作為未成年人,在戶外活動時應該由監護人看管,且孩子是在球場碰到球網導致砸傷,其監護人應注意但沒有注意到安全隱患,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也提出辯解。他稱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護的管理職責,以及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才導致意外的發生,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三方共同擔責
后經查明,羽毛球架確實屬于李某所有,為了健身需要,他自制了羽毛球架。開始每次使用完他都收起來,后來嫌麻煩干脆放置在那里,時間久了,其他居民也紛紛過來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行為人所負過錯的大小來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孩子治療期間,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00余元,最終法院判決孩子監護人、小區物業及李某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比例為3:4:3。
說法:
三方都有過錯
主審此案的法官說,女孩受傷時未滿兩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張先生作為孩子的父親,應承擔監護職責,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他在帶領孩子去小區公共場地玩耍時,明知場地上有一羽毛球架,卻任由孩子自由玩耍沒有制止,導致孩子被羽毛球架砸傷,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時維修養護,及時清除安全隱患,確保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物業公司明知小區內長期有一業主自制的羽毛球架,且球架位于小區內業主公共活動區域,應預見到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采取措施進行管理或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及注意義務,因此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李某作為羽毛球架的所有者,放任球架置于小區內公共活動區域而未加強管理使用,導致球架砸傷孩子,故李某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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