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7-04-01 14:10:04
3月31日,青島市物價局發布《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將“相互串通,操縱市場食鹽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8種行為列為違法。
目前,意見稿全文已在青島政務網、市物價局網站公布。市民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于4月16日前反饋至市物價局。
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系電話:85911409。
鏈接:經營者生產、銷售食鹽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食鹽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食鹽單位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食鹽市場秩序;
(四)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和按政府要求的儲備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食鹽,致使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后,仍然繼續囤積的;
(五)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六)提供相同食鹽,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七)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大幅度提高食鹽價格,引發食鹽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擾亂食鹽市場秩序;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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