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6-14 10:55:06
經過規劃和批準, 山體可以建設山體公園。 圖為西佛峪山體公園的人行步道。 (資料片)
齊魯晚報記者魏新麗喻雯實習生趙夏曄
泉水直接補給區山體可列入保護名錄
根據《辦法》,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泉水直接補給區和強滲漏帶及重要交通沿線可視范圍內的山體,應當列入山體保護名錄。
要保護山地,首先要劃定山體保護紅線。山體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照現狀山腳線劃定,也可結合自然地形適當外延。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擅自采石、挖砂、取土;擅自采伐林木;擅自新建公墓;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質;其他擅自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可以建設的項目僅包括:確需建設的軍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設施;必要的山體景觀游賞設施;市政府批準建設的市政、交通、水利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園綠地。
另外,城市規劃區外的山體,在不影響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保護紅線范圍內可以適當建設生態型農業、林業和水利設施。
紅線內停止審批山石類采礦權
《辦法》規定,山體周邊的建設項目應與山體景觀相協調,適當開敞臨山空間,不得遮擋山體景觀視覺走廊,保護山體生態、景觀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南部山區管委會管理的歷城區仲宮鎮、柳埠鎮、西營鎮轄區內,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拆一建一、只減不增”,禁止侵占山體進行新的開發建設。
禁止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已有建設項目擅自進行改建、擴建,并根據需要逐步清退。
挖山采石對山體破壞巨大,因此《辦法》首次規定,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停止審批新的山石類采礦權,對已有山石開采企業應逐步關停。
對因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遭到破損的山體以及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治理。
山體違建每平米罰款100-200元
《辦法》明確了違反規定后的處罰措施。其中,侵占山體保護范圍內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以及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性質、擴大用地范圍的,責令限期退出土地、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恢復原狀,并按非法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進行開山、采石、挖砂、取土、開墾林地等破壞山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開山采石的,責令停止違法開采行為,沒收開采的石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按違法所得的30%—50%處以罰款;對個人處罰不超過1萬元,對單位處罰不超過20萬元。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相關手續或違反建設規劃批復規定,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在非指定區域建造墳墓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地形地貌。在山體保護紅線范圍內亂倒亂堆建筑渣土等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移動、損毀山體保護界樁或保護標識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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