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7-18 09:13:07
原標題:棗莊公布6例執行難典型案例 看看都是哪些
7月14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棗莊中院基本解決執行難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6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分別是:
1、鹿其峰、王守業等五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該案被省法院列為全省8大拒執犯罪典型案件之一)
2013年4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區法院)受理了丁某某訴棗莊藝博裝飾構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博裝飾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查封了藝博裝飾公司所有的位于市中區永安鄉夏莊村的廠房及辦公樓。該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確定藝博裝飾公司償還丁某某借款本息約110萬元。判決生效后,藝博裝飾公司拒不履行義務,經丁某某申請,市中區法院于同年8月對該案立案執行。
為阻止法院執行,被告人鹿其峰(藝博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被告人王守業捏造了被告人鹿其峰欠被告人王守業151萬元借款,并偽造了欠條、資產轉讓協議、銀行轉賬憑證、收條等證據,通過虛假訴訟,將藝博裝飾公司的廠房和辦公樓轉讓給被告人王守業。該虛假訴訟的法律文書被市中區法院依法撤銷后,被告人鹿其峰、王守業又與被告人毛鳳強、劉堪虎、李浩楠通過簽訂虛假的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將法院查封的藝博裝飾公司的廠房及辦公樓非法占有。
被告人鹿其峰、王守業等五人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經市中區法院一審、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以被告人鹿其峰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被告人王守業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以被告人毛鳳強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以被告人李浩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劉堪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郭鳳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例
黃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在棗莊市臺兒莊區小趙合線廠(以下簡稱小趙合線廠)工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黃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在工作期間,操作機器時左手被機器擠傷,黃某某要求小趙合線廠賠償。該案經臺兒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臺兒莊區法院)一審、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黃某某與小趙合線廠解除勞動關系;小趙合線廠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等共計95550元。判決生效后,因小趙合線廠拒不履行義務,黃某某于2012年7月申請執行,臺兒莊區法院立案執行。被執行人郭鳳秋作為小趙合線廠的法定代表人,在小趙合線廠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義務。后經臺兒莊區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告人郭鳳秋寫下書面保證確定還款日期,但是還款期限屆滿后,仍然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臺兒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鳳秋拒不履行義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郭鳳秋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刑事拘留后主動履行義務,受害人黃某某出具了諒解書,可對其從輕處罰,以被告人郭鳳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3、馬全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案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馬全喜、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區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1)市中商初字第176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馬全喜、吳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64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馬全喜、吳某某拒不履行生效義務,張某某申請執行,市中區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執行。執行中將吳某某的魯D8D881號車輛以45517.47抵償給張某某,對于剩余款項馬全喜拒不履行償還義務。后經調查,自2012年2月至7月,被告人馬全喜承包棗莊東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市中區法院以被告人馬全喜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4、吳田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例
原告鐘某訴被告棗莊增城農副產品加工有限公司、臺兒莊區新發地薯類種植專業合作社、馬某、吳田美借貸糾紛一案,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臺兒莊區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做出(2010)臺民初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馬某、吳田美償還原告鐘某借款82萬元。判決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義務,鐘某申請執行,臺兒莊區法院于2012年2月立案執行。執行中查明,吳田美于2012年9月份其將廠房及機械出租給李某某使用,收取租金6萬元,于2013年9月將廠房場地租賃給馬某某,收取馬某某租金2萬元。臺兒莊區法院要求吳田美將收取的租金交到法院,但吳田美拒不將租金提交到法院。
被告人吳田美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臺兒莊區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吳田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5、李傳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例
被執行人李傳寶夫婦在棗莊市臺兒莊區澗頭集鎮郝樓村開辦一板廠,被害人魏某某受雇在該廠做旋切板工作,2011年12月13日魏某某在該廠工作期間受傷,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魏某某近親屬姚某某等三人依法向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臺兒莊區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8月29日,臺兒莊區法院作出(2012)臺民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李傳寶夫婦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萬元。判決生效后,因李傳寶夫婦不履行義務,姚某某于2013年3月申請強制執行,臺兒莊區法院即立案執行。
經查李傳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李傳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動履行義務并得到申請執行人諒解,對其可從輕處罰。臺兒莊區法院以被告人李傳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6、徐景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例
原告牛某某訴被告徐景啟、秦某某(徐景啟之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臺兒莊區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臺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被告徐景啟、秦某某給付原告牛某某購房款25萬元。判決生效后,徐景啟夫婦拒不履行義務,牛某某申請執行,臺兒莊區法院立案執行。執行中,被告人徐景啟與其女兒徐某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并把合同簽訂時間提前至法院查封前,將法院查封的其所有的臺兒莊區西苑小區醫院宿舍樓2號樓2樓一單元東首201室住房賣給徐某, 后徐某與其丈夫提某某又將該處房屋出售給他人,所得房款拒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牛某某。臺兒莊區法院以被告人徐景啟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秦政 通訊員 周永恒 田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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