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德州新聞網
2017-07-27 00:06:07
今年3月,某村村民林某在蓋房挖地基時,發現一個罐子,里邊裝有金條、金元寶和銀元等物品,另外還有一張綢布,上寫著:“為防止被盜丟失,暫埋在這里。王某某,1938年6月18日。 ”王某某是該村村民王某的爺爺,在1942年因病死亡。王某認為這是他爺爺的東西,應當由他取回,物歸原主。而林某卻不肯答應,認為這些東西是自家地基下面的東西,應當歸他所有。
兩人各執一詞,鬧到了村委會,目前,該村只得將黃金和銀元暫時保管,那么這些塵封的“財寶”,到底歸誰所有呢?
法官答復:這些被塵封多年的黃金和銀元等物品,不能由村委會進行處置,也不能歸林某所有,而應當歸還給王某。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 ”由此可以看出,埋藏物有所有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繼承人取得該埋藏物的所有權。這些黃金和銀元等物品的所有人是非常明確的,所以這些物品的所有權應當由王某某的繼承人王某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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