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水母網
2017-07-27 15:56:07
芝罘公安查處一非法儲存經營危險物質案
水母網7月27日訊(記者 張大明 通訊員 芝公宣)近日,在夏季開展的消防檢查行動中,煙臺芝罘公安分局鳳凰臺派出所認真部署、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及時查處一起非法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案,消除了安全隱患。
7月25日,民警在消防安檢排查中,發現芝罘區珠璣小區某院平房內儲存有多個充滿氣體的液化氣罐,具有重大安全隱患 ,當場將經營者王某某(男,53歲,芝罘區人)查獲。經審查,王某某于去年8月至今,無任何相關資質和相關部門批準手續,在該小區某院內,非法儲存液化氣罐12個用于運輸、買賣。目前,王某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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