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7-10-10 08:02:10
今天,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近日我市出臺了新的《青島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1月1日正式實施。據悉,新《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我市城鄉低保受理、審核、審批流程,同時在現行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了部分新內容,還首次將外來轉移人口家庭納入我市保障范圍。
新變化
符合條件的農村困難群眾可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凡本市戶籍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實際居住滿3年(在居住地所在區市連續居住)、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外來轉移人口中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首次納入我市保障范圍。在我市居住地穩定就業的外來轉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困難重度殘疾人申請低保取消了年齡(成年以上)、婚姻和是否單獨立戶的限制。無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依靠家庭供養且該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認定條件的成年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申請。
提高了低保家庭金融資產標準。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基礎值為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48倍。在此基礎上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具體為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納入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扶貧對象因收入超出低保標準時采取漸退方式退出。納入扶貧部門“建檔立卡”范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可以采取漸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繼續保留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個月。
建立誠信機制,加大了處罰力度和措施。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采取虛報、隱瞞(車輛、房產或變更等)、偽造等不正當手段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1-3年內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申請,并將其列入社會救助不誠信名單。
資格條件
《辦法》中明確了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在戶籍條件認定上
凡持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戶籍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實際居住滿3年(在居住地所在區市連續居住)、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穩定就業的外來轉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
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的差額計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
具體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且長期共同居住的分戶籍家庭,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區(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特殊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有下列16種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已納入的應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資格。
01雖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財產狀況、實際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02擁有或長期自費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低檔摩托車、非經營性農用拖拉機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03家中擁有高價收藏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具有投資行為且投資數額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8倍的。
04家庭成員在高收費中小學(含幼兒園)自費擇校就讀的;在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等高收費專業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或旅游的。
05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8倍的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06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的。非因拆遷原因,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興建或購買房屋的。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07拒不簽訂《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的。
08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
09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
10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11因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而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12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條件者應先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1年內三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13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14參與違法活動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15區(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申請家庭的贍養義務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16區(市)民政部門規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騙保處罰
《辦法》中明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1-3年內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申請。
0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02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03應退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而拒絕退出,無理取鬧,干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
上述情況查實后,區(市)民政部門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騙(冒)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人員由區(市)民政部門下發追款通知,要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下達通知之日起60天內如數退回騙(冒)領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調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走訪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其中信息核對方面,通過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按照調查、核實后的收入認定。
其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自謀職業金、生活補助(補償)金的人員,應當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
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當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家庭,應當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和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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