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10-12 11:51:10
魯網10月11日訊 為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我市近日下發通知提出,要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自2017年起,市、縣區政府及所屬部門在有關政策制定過程中實行公平競爭審查。今后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臺。
通知提出,全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起草或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地方性法規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實施公平競爭審查。
通知明確,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按規定需要提請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此外,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級發改、商務、工商和相關部門意見,其中涉嫌價格壟斷的,可征求發改部門意見;涉嫌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的,可征求工商部門意見;涉嫌經營者集中的,可征求商務部門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審查標準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具體包括: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等。(舜網-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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