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10-18 14:19:10
原標題:《聊城市居住證實施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市政府辦印發的通知,前不久剛剛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聊城市居住證實施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實施辦法,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包括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等眾多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符合相關落戶條件的,還可以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居住證申領門檻不高,符合這些條件就行
根據即將實施的《聊城市居住證實施辦法》,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免收任何費用。市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管理指導工作,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簽注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落戶等工作。
市外來聊人員、本市跨縣(市、區)居住人員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其中,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常住戶口在東昌府區、經濟開發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高新區的人員在4區轄區范圍內跨區居住的不辦理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可依法享受這么多權利
根據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保障。財政、教育、民政、稅務、工商、發改、司法、社保、國土、 房管、衛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居住地依法享受這么多權利:參與有關公共決策和居住地社區事務管理;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的其它權利。
還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共同居住生活的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服務、勞動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 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注冊);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并享受相應待遇;可以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并獲認定、獎勵及資助;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傳染病防治、適齡兒童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 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檔案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臨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服務;獲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免費開放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等業務;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持有居住證,符合相關條件可在居住地落戶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落戶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在聊城市市區(包括東昌府區、經濟開發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高新區)、縣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以及各類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急需引進的人才等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正式錄(聘)用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于人力資源市場、用工單位、社區等沒有設立集體戶的,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按照一定條件設立集體戶,方便符合條件又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落戶。
《聊城市居住證實施辦法》還特別規定,國家機關、受委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市公安機關應當以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為依托,不斷完善流動人口信息庫,市、縣(市、 區)有關部門應當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實現信息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新聞延伸>>
申領居住證,最多10工作日發放
根據規定,居住證一般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領居住證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對辦理居住證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審驗。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算。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以及居住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日內,持居住地住址證明在現居住地辦理變更手續。居住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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