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8-03-21 10:42:03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發布《關于在審判執行案件中施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在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全面施行律師調查令制度。這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便律師在案件審判執行過程中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提高審判執行質效。
據介紹,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自行調查取證無法獲得相關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給其代理律師或辯護律師作為持令人向被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可向法院申領調查令;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持令人,是經案件當事人特別授權、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執業律師。
《規定》對申請調查令的證據范圍、期限等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指出:申請調取的證據,是存放于被調查人處與案爭事實存在關聯性的材料。在案件審判階段,調查令申請應當在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審案件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新證據。在行政訴訟中,應當在案件受理后,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在案件執行階段,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與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持令調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審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包括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不包括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形式。對需要保密及不宜由代理律師憑調查令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法院不予簽發調查令。
根據該《規定》,被調查人應當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并完整填寫調查令回執。被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人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相關鏈接:申領調查令,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領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況,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自行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二)申請調查特定證據的線索;(三)持令律師須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且有案件當事人的特別授權。
——對調查令的申請由審判、執行該案的合議庭、獨任審判法官或者執行法官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庭長或合議庭審判長、獨任審判法官或者執行法官簽發,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
—— 調查令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編號;(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三)持令人的姓名、律師證編號、律師事務所全稱;(四)被調查人名稱;(五)向被調查人收集、調查證據的范圍;(六)調查令的有效期限;(七)調查令簽發日期及院印。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據調查證據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持令人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前調查收集證據。期限屆滿,調查令自動失效。
持令人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律師執業證等相關證件,交被調查人核對。持令人應當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回執于調查結束后三日內提交人民法院。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時滿鑫 王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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